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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报告的总结 篇1
调查时间
20xx年7月16日——20xx年7月31日
调查对象
大学部分学生及部分其他高校学生
调查方式
问卷调查和电话采访
调查背景
伴随着新世纪的到来,网络技术已迅速发展。互联网作为传播信息的新媒体,越来越多成为当代大学生获取知识和信息的新途径,对广大大学生的学习、生活乃至思想观念产生着广泛而又深刻的影响。
调查目的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网络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特别是对走在信息时代前沿的大学生。但是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它不仅给我们带来了丰富的信息资源,让我们的生活变得越来越简单;但是同时也带来了很多问题,例如:大学生沉迷网络、网恋、浏览不健康信息等。这些问题不仅对大学生的日常生活学习带来很大的影响,甚至对我们大学生的价值观、人生观都有很大的负面影响。通过此次调查初步了解大学生上网时间及上网用途,了解大学生对网络的态度。
调查过程及分析
20xx年7月16日,我开始了历时两周的关于大学生上网情况的调查,首先我做好调查前的各项准备,拟定好调查问卷,然后再我身边的大学生范围内展开调查,主要借助于网络、电话等工具我先后调查了有五十个人。以下是我的问卷:
1、您的性别?
A、男 (34)B、女(16)
2、您现在的年级?
A、大一(8) B、大二(24) C、大三(14) D、大四(4)
3、您最早在什么时候接触网络?
A、初中以前 (10)B、初中(17) C、高中(21) D、大学(2)
4、您现在有电脑吗?
A、有 (38)B、没有(12)
5、您现在平均每天的上网时间是多少?
A、1个小时以内(13) B、2到4个小时 (20)C、四个小时以上(17)
6、您每周上网的平均花费是多少?
A、低于10元(8) B、10到25元 (39)C高于25元(3)
7、您通常上网的场所为?
A、网吧(20) B、校园机房(17) C、宿舍(13)
8、您上网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A、查资料、浏览新闻(8) B、学习软件等计算机技术(16) C、打发时间(玩游戏等)(26)
9、您感觉上网会影响您的学习吗?
A、上网会耽误学习(35) B、上网可以促进学习(15)
10、您在上网时玩游戏吗?
A、经常(31) B、有时(14) C、很少(5)
11、您是否通宵上网?
A、经常 (14)B、有事 (10)C、很少(26)
12、您最喜欢网络的哪个特点?
A、快捷性 (12)B、信息丰富(20) C、娱乐性(18)
13、您现在网购吗?
A、从来没(24) B、偶尔(20) C、经常(6)
14、您上网和陌生人聊天吗?
A、基本上没(10) B、无聊的时候会 (23)C、经常(17)
15、您对网恋有什么看法?
A、支持 (4)B、反对(42) C、无所谓(4)
16、您是否沉迷于网络?
A、是(0) B、没有(43) C、曾经沉迷过(7)
17、您感觉网络对你来说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
A、利大于弊(24) B、弊大于利(26)
18、您觉得对于大学生上网最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本次共调查50名大学生,其中男生34人,女生16人,大一8人,大二24人,大三14人,大四4人。根据调查分析显示:1、有76%的学生都有自己的私人电脑,而且其中男生居多占29人。
2、绝大多数学生在高中以前都开始接触网络96%,只有两名同学是在大学开始接触网络。
3、大学生上网时间偏长,有34%平均每天上网时间超过4小时,只有26%的同学平均每天上网时间控制在1小时内。
4、上网打发时间的学生占到半数52%,只有32%的学生用来学习软件等技能,剩下的为查资料浏览新闻等。
5、很大度分同学都经常玩游戏,特别是男生有91.2%玩游戏,并且有28%的同学经常通宵上网。有14%的同学曾沉迷于网络。
6、对现在新兴的网购、网聊功能大学生比较喜欢,特别是网聊,有34%的学生经常和陌生人聊天,40%的同学曾经网购过,12%的同学经常网购,但对于网恋只有8%的同学支持,84%的同学都反对。
7、大多数同学每周上网的花费在10到25元占78%,站生活费的不消一部分。
8、大学生通常的上网地点为网吧和宿舍占66%,这些场所的环境都不利于学习,特别是网吧。
9、对网络的评价是众口不一,有48%的同学认为上网利大于弊,他们大多上网是用来学习,查资料的。但也有52%的同学认为网络弊大于利,他们大多是曾沉迷与网络和喜欢游戏的同学。
10、大家感觉上网最应该注意的问题是网络安全。
调查结论
随着计算机网络的飞速发展,互联网对大学生产生着十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网络给大学生的正面影响
1、网络有利于大学生形成新的思维方式;传统的思维方式是一种线性思维。网络的发展,对传统的思维是一种超越和挑战。它是一种跳跃式、非线性的思维方式。网络时代的这种思维方式改变了传统思维所固有的较狭隘、死板的弊端,有利于培养大学生的发散性思维。
2、网络有利于大学生提高自身素质网络作为一种教育手段,具有信息量大、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等特征。它不仅丰富了教育内容,拓宽了教育途径,帮助大学生在宽广的环境中学习和积累知识,而且有利于大学生发展和形成个性。尤其是校园网和思想政治工作网的建立和发展,为大学生接受知识提供了更为有利的条件。
3、网络使得思想教育工作的社会化程度得到大大的提高。过去,传统大学思想教育往往局限在课堂教学,传统校园文化对学生的影响占主导部分。网络的出现,拆掉了学校与社会之间的围墙,把学生带入到一个更为广阔的天地,通过网络,学生了解到大千世界的各种社会现象、思想观点、文化思潮。
4、网络使我们了解到更为真实的学生思想动态,特别是一些受到普遍关注的校园和社会热点问题,大学生们会乐于在网上发表各自的观点、意见,进行交流、讨论,这都是学生真实思想的流露。教师可以通过收集、整理、分析这些网贴,从而找出对策。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网络这把“双刃剑”再给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其负面影响也不可忽略。网络的开放性使大学生接触到的大量信息是原始的、未经“过滤”,虚假信息、违法信息、反动信息以及垃圾信息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大学生的身心健康。如果大学生对这些信息缺乏理性的判断能力,它们就会潜伏在学生的意识中,即使学生认为自己没有受到不良影响,但在适当时候它们会从行为中表现出来。如果学生过度沉迷在虚幻的网络世界里,会使他们逐渐丧失现实的人际交往能力,导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疏远,性格变得紧张、孤僻、冷漠。
针对现在大学生上网时间长,沉迷网络多的情况我认为:作为现代大学生我们应该取其精华,弃其糟粕,充分利用网络的信息量大、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等特点,学习更多的知识和技能,做到合理上网,拒绝沉迷。第一,上网要有节制,每天安排合理的时间上网,多参加校园活动提高自己的社交能力。第二,不要浏览反动、暴力、不健康网站。第三,不要荒废学业,我们应该把网络作为学习的工具,避免电脑成为游戏机,沉迷其中,不仅浪费时间还浪费父母的血汗钱。第四,注意网络安全,网络是一个虚拟世界,我们遵守网络道德的同时不要忘记自身安全,特别是不要把自己的私人信息透漏给别人,女生千万不要独自与网友见面。
作为大学生,应该认识到沉溺于网上娱乐的不利,用更多的精力关注网络上真正有价值的信息,通过网络接触社会,提高辨识和思考的能力。网络提供了大量信息,又提供了一个接触社会的个性化和国际化的空间,给了大学生一个展示自身能力的大舞台。作为新时代的大学生我想我们能充分利用网络这个工具让我们的学习更加简单、生活更加美好。希望大家能合理安排上网,让网络真正为我们所用。
调查报告的总结 篇2
企业管理是一个老话题,但管理如何细化,制度如何硬化,手段如何强化,长期以来却没有解决好。烟台汽车制造厂几年来通过运用计算机网络和统一的财务软件,积极探索企业内部资金流、物流和信息流的一体化管理,活化了资金,加强了监控,促进了企业管理的深化、细化和硬化,其经验值得借鉴。
一、一个困难的企业为什么花钱运用计算机信息技术来加强管理
烟台汽车制造厂是一个拥有2600名职工、3.2亿元资产的中型企业,主要生产轻型汽车、农用运输车和拖拉机。1993年以来,该厂产品销售收入虽然逐年增加,但经济效益却大幅下滑,生产经营日趋困难。面对日益激烈竞争的市场环境,企业感到原有经验式的管理模式、落后的管理手段和不透明的信息反馈机制已非常不适应新的形势,迫切需要应用现代计算机网络和统一的财务软件进行管理创新。
一是成本的核算与控制迫切要求企业利用计算机进行管理。由于汽车产品结构复杂、零部件繁多,在产品开发过程中,以往靠会计人员手工劳动,连续几天几夜工作也只能算出大概的综合成本,难以及时准确地制定出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价格。企业曾多次出现新产品投产后,才发现新产品的设计成本过高,价格无法为市场接受而被迫停产的情况。
二是资金的'核算与管理迫切要求企业利用计算机进行控制。该厂销售环节占用的资金余额上亿元,大多以发出商品的形态存放在全国各地的430多个经销商处,企业难以及时、准确掌握各销售点上的存货变动情况,账物不符、账账不符的问题时有发生,应收账款居高不下,坏账风险难以防范。1995年该厂曾组织十多名会计人员历时一年,与各经销商核对发出商品和应收账款,发现企业本身的账簿记录差错1100多笔,仅发出商品的潜亏损失即达数百万元之多。在储备资金的管理中,传统的手工操作只能提供库存材料、备件的账面价值总量,但具体材料、备件的存放时间、库存数量却不掌握,致使存货超储、积压、损坏等情况非常严重。企业盘点时曾发现仓库中的三角带可满足企业10余年的生产需要。
三是薄弱的基础管理迫切要求企业利用计算机技术来强化。从企业内部看,基础数据缺乏,材料消耗定额、工时消耗定额不准,谈不上实施精细生产,挖潜降耗,也无法对生产车间、销售部门、采购部门和仓储部门实施科学的考核。特别是财务信息滞后于物流信息和市场变化信息,再加上数据常常失真,决策者难以及时了解掌握企业财务状况的变动情况和内部各种资源的配置情况迅速对市场变化做出反应。
四是企业各项规章制度迫切需要利用计算机手段进行硬化。过去规章制度只是挂在墙上,写在本中,缺乏强有力的手段来保证制度的有效执行,有章不循、有章难循的弊端难以克服,道德风险无法控制,科学规范的管理程序难以硬化。
二、如何运用计算机网络和软件对企业管理进行深化、细化
1996年以来,该厂针对采购、仓储、生产、销售等环节信息不明、账目不清等突出问题,以财务管理为中心,以成本控制为重点,联合山东浪潮国强软件公司,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先后投资两百余万元开发了“烟台汽车制造厂现代企业管理信息系统”。该系统基于一台主服务器,在各个车间、仓库及生产、供应、销售、财务等各有关处室设立了46个工作站,将各子系统通过财务管理子系统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做到了“信息集成、过程集成、功能集成”,实现了财务系统与销售、供应、生产等系统的数据共享,为企业提高财务资金管理水平提供了强有力的手段。
财务管理子系统建立了统一的计算机平台,变多级核算为一级核算,一张原始凭证(销货发票、购货发票、入库单、领料单等)一次录入,仓库、车间、厂部的业务核算、统计核算、会计核算、凭证的制作、打印、各明细账、总账的登记全部由计算机一次自动完成,可以灵活地查询、统计和打印账表。
销售管理子系统与金税系统连接,利用金税系统录入和打印销售发票后,自动转入销售管理子系统,自动编制销售凭证,自动登记财务的产品销售、发出商品、应收账款、应交税金等账簿。同时可进行账龄分析和坏账估计,实现了销售业务管理与核算一体化。
采购管理子系统对采购订单、采购到货以及入库状况进行全过程管理,为采购部门和财务部门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自动完成对各种应付账款的登记、冲销以及应付账款动态变化状况。另外,该子系统还可以进行材料采购成本的考核与监督,非合同供应商、超过合同的采购价,软件系统可以自动警告,要求审核。
仓储管理子系统通过对各种存货的收、发、存业务进行核算,及时准确地掌握每件存货的耗用情况,把各类存货成本归集到各成本项目和成本对象上,为企业的成本核算提供基础数据,并动态反映存货资金的增减变动情况。
生产计划子系统根据生产计划和上月末实际库存情况,软件系统能按照装配物料清单计算物料的毛需求和净需求,自动运算出零部件采购计划、自制件的生产计划,将设计、工艺、生产制造并行交叉进行管理,实现了各种物流、业务流自始至终连贯起来的全过程管理。
调查报告的总结 篇3
诉讼证据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是《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规定的重要改革内容之一,对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实现意义重大。根据XX年北京市法院院长会议的部署和市高级法院XX年任务分解安排,XX年6月份,市高级法院成立了改革和完善诉讼证据制度的调研课题小组,深入全市三级法院对审判工作中的证据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学习、研究了现行法律对证据问题的规定和有关着作、学术论文。在认真分析的基础上,对改革和完善诉讼证据的建议进行了研究和论证,现将有关调查研究的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全市法院诉讼证据工作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诉讼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的核心。
目前本市三级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总的来讲,我国的诉讼证据制度基本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但是也存在着一些问题,特别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益完善,社会对司法公正与效率提出更高要求的情况下,有些问题则显得比较突出,主要有:
第一,当事人举证没有时间的限制。举证期限问题是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法律对法院审理案件有审限的限制,但对当事人的举证期限则没有明确的规定,使审判实践中出现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当事人在诉讼的各个阶段都可以提出证据,使相当一些当事人在庭前故意不提交证据,而在庭审中突然提出新证,或只在二审中才提交关键性证据,以达到“突袭”对方当事人、限制对方当事人的答辩权或上诉权的目的。由此往往导致遭受“突袭”的当事人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中由于对“新证据”缺乏了解而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进而有可能影响到法院裁判的公正性。二是拖延诉讼,浪费人力、物力、财力,增加诉讼成本。当一方当事人在法庭上突然提出“新证据”下,对方当事人自然不愿处在被动地位,其通常要考虑用一定时间对对方的“新证据”进行分析研究,并力求找到能够作为反驳意见的相关证据材料。由此产生的后果是,该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延期审理的要求,而这一要求应当讲是合法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在个别情况下诉讼就有可能无限期地进行下去,这样,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而且扰乱了法院正常的审理秩序,降低了审判效率,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院公正司法的形象。
第二,举证责任不清,法院职权主义较浓,直接影响群众对裁判的公认度。目前我国法律实行的是当事人举证与法院调查取证相结合的证据制度,但由于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对此项制度的规定相对原则,弹性较大,对于在何种情况下应当由法院调查取证、何种情况下由当事人举证的标准不够明确。实践中,法院为了查明案件事实,过多地主动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甚至包揽调查取证的情况还不同程度地存在,致使不少案件在收集和提出证据方面存在较大的任意性和随意性。其结果,导致在此案中法院主动收集和调取证据,在彼案中又不这样做,或者只主动收集和调取一方当事人的证据。这不仅造成了个案中当事人之间心态的不平衡,而且使一些当事人认为法院有意偏袒一方,进而怀疑法院裁判的公正性;同时由于法院力量与任务的矛盾日益突出,尽管审判人员疲于奔命,而案件仍然大量积压;另一方面,助长了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惰性和对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依赖性,从而导致诉讼责任不清,使当事人负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没有得到真正贯彻。
第三,鉴定的效力认定比较混乱,存在着多头鉴定和重复鉴定的问题,常常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造成案件久拖不决。在司法实践中,鉴定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对同一专门性问题存在着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的问题;二是鉴定结论互相矛盾,造成众多案件难以及时下判,有的案件陷入了鉴定的怪圈,使案件在长达几年的时间内不能审结;三是鉴定、勘验人不出庭接受质询问题严重,影响和制约着审判工作的开展;四是鉴定的提起程序混乱,有诉讼前的鉴定,也有诉讼中的,有法院提起的鉴定,也有当事人委托的,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着鉴定效力的认定。
第四,证人不出庭问题严重。目前法律关于证人出庭作证问题规定得比较原则,只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是公民的法定义务,但对其出庭的费用如何补偿,对其人身安全如何保护等等,均缺乏明确规定。实践中,证人拒不作证,或即使作证,出庭率也极低。据统计,目前在刑事审判中证人出庭率仅8%;在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出庭率也只是10%左右,通常是由当事人或者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供一些证人证言或者讯问笔录。这些证人证言或者讯问笔录在法庭上也仅是出示而已,无法在质证中进行询问,导致一些证人证言存在着虚假和证言反复等情况。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证人证言作为证据的认定效力,在有些情况下,审判人员为核实一些比较关键的证人证言,又不得不作一些调查工作。这也成为制约我国落实公开审判、强化庭审功能的一个关键性问题。
第五,法庭质证与认证等做法不统一,有损法庭审判的严肃性。各法院对法庭证据的出示和质证上标准不一样,有的法院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全部出示,有的是有选择出示;在质证方式上有的采用一证一质,有的采用综合质证;证据在裁判文书中的表述不一,有的详细表述,有的综合表述,有的仅仅列举了证据名称便得出“足以认定”的结论。这样做弊端很多,不能反映庭审情况、不能反映法院对证据的分析和采纳的过程,使当事人难以相信裁判是公正的,不能让当事人明明白白诉讼。
二、改革与完善证据制度的紧迫性
第一,改革与完善证据制度是法院审判工作的迫切需要。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证据中存在的问题已严重地影响和制约着全市法院审判方式的改革,影响着法院审判工作的开展和审判工作水平的提高,其结果是直接制约着人民法院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实现,诉讼证据工作的改革与完善已成为法院的当务之急。调研中各法院对此呼声很高,反应强烈。
第二,改革与完善证据制度是我国诉讼机制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建立现代诉讼机制的需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对法院的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市场主体要参与市场经营和活动,就要求主体必须是平等的,交易是诚实信用、公平的,出现纠纷就应当有一个公平、公开的解决机制去裁决。而我们的诉讼证据还不能适应,法院的职权主义打破了当事人在举证方面的平衡,有失法院作为中立裁判者的地位;证据的公开的力度不够,使当事人对法院裁判产生不信任感等等。因此也造成社会和当事人对法院裁判的结果还不能完全认可。
第三,改革与完善证据制度是我国诉讼机制适应加入wto的需要。我国即将加入wto,实现与国际市场接轨,实现市场经济的最终到位。wto是在市场经济基本原则基础上运行的,它将一些共同的和先进的以及最能体现市场经济精神与自由平等市场经济观念的基本法治原则、观念确定下来,作为各成员国建立自己的法律制度的指导,世贸规则要求各国的司法裁判与之相适应,建立“平等、统一、独立、透明”的诉讼机制,而目前我国的审判独立性问题、法院的职权主义与当事人的平等地位问题、司法的透明度问题、裁判的统一与执行问题都不适应要求。
三、诉讼证据制度中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第一,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相对原则。目前我国尚没有统一的证据法典,相关的证据规定散见于三大诉讼法和有关的司法解释之中,而三大诉讼法对证据问题的规定比较简单,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单独规定仅有8条,民事诉讼法有12条,行政诉讼法有6条。这些条文都比较原则,不能适应审判的需要,即使最高法院对三大诉讼法的证据问题作出了相应的司法解释,但审判实践中,操作起来,还是不解决问题。
第二,诉讼理念上的偏差。法律规定的原则并没有对司法公正与高效的实现构成障碍,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大部分是我们在旧的思想认识基础上造成的。我们对公正的主流理解是实现绝对的客观公正。表现在诉讼制度上,特别是作为其核心内容的证据制度的设计是追求案件的客观事实。一个案件的审判,当事人可以在一审期间举证,二审还可以举证,甚至案件终审后,还可提出新的证据予以推翻进行再审。当事人举不了证的,法院也有权、或者有责任进行调查取证,确保案件案情的真实,否则就不是公正。这样一个案件的反复审判,导致社会对司法审判失去了信任感,有的人就质问法院,法院判案还有没有谱?且不说最终结果的公正与否,即使是绝对的公正,但也难以说服社会。最终败诉的当事人会指责法院不公正,有关社会各界及新闻~也会根据自己的公正价值观对生效或未终审的裁判进行评论,甚至指责。其实质是当事人及社会对法院诉讼程序的不认可、不认同。 事实上,案件时过境迁,案件的真实情况很难再现,只能靠一种诉讼规则去认定一个强制性社会接受的事实。人们常说,空口无凭就是这个道理。诉讼只能是最大限度地恢复案件的客观事实,只能是一种相对性的追求,只能是依据现有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过分强调人民法院必须在查实、查清案件客观事实的基础上才能下判,是不符合实际的,也是行不通的,是违背诉讼规律的。其结果导致让社会实现不了的东西抱有起了过高的希望;特别是在社会风气不正的情况下,当事人常常会将此归于法院裁判的不公。
第三,法院职权主义色彩较浓,对当事人的合意尊重不够。诉讼是控辩双方的诉争,法院只是一个中立的裁判者,诉讼法的任务不是让程序当事人沦为法院审理活动的客体,相反,应赋予对程序的进行有利害关系的人以相当的程序保障,保障当事人参与诉讼的充分性,保障其能适时、适式提出证据、陈述意见,或进行辩论的机会。但目前在诉讼证据制度中还存在着法院职权主义,没有把诉讼双方置于平等的地位,也没有形成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对抗。 第四,法庭审理的证据公开性不够。尽管本市法院采取了一些措施,实行了公开审判,公民可以凭有效身份证明旁听案件的审理,可以查阅有关的法律文书,但是在诉讼过程中,与诉讼结果直接相连的、当事人十分关注的证据问题的公开性相对不够。目前法官有一个心理,认为“这案件我判的没有问题,就不怕你不服”,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存在着较大的随着性,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不全部接受,而是按照其主观认为而定,对于哪些证据在法庭上进行质证,对于哪些证据被采信,哪些证据没有被采信,从法庭上没有给当事人以明确的说法,一纸判决下来,对于证据的采信情况也是十分简单的概括,甚至看不出双方当事人举证的情况,更不用说证据采信中的认证与否,常常被当事人或者社会嬉为不讲理的判决。其实并不是法院判决不讲理,而是法官裁判的根据和理由不被当事人所理解。
四、关于改革与完善诉讼证据制度的调研建议 解决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改革和完善诉讼证据制度当务之急是,转变诉讼证据的观念,按照现代诉讼理念,在现行法律规定的框架下,制定本市法院办理各类案件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规范全市法院不统一的诉讼证据行为,改革影响和制约司法公正与高效的传统做法,通过操作规程,予以调整,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实现。
根据我们对实践中存在问题的调研,对相关理论和法律规定的学习研究,现对制定本市法院证据规定提出一些建议性意见:
(一)关于制定证据规定的指导思想问题 证据规定应当着眼解决当事人和社会对法院诉讼程序和诉讼结果的认可度问题,主要是转变诉讼证据理念,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从操作上倡导一种现代诉讼的意识:对法院在诉讼中的中立裁判者地位进行定位,在此定位下对证据问题进行规范和引导,从操作上规范法官的诉讼行为,最大限度地实现诉讼的公平、民主、公开。
第一,确立控辩双方在诉讼证据上的平等地位。公正是按照一种科学的诉讼规则得出的一个诉讼结果,其不仅仅表现在诉讼结果上,更重要的是诉讼过程的平等、公平,参与诉讼的各方共同遵守,并获得对等的机遇。在证据规定中,一些证据制度应围绕这要求进行设计,平等在赋予当事人的举证权、质证权、知情权等。
第二,法庭要最大限度地保持中立,淡化职权主义,有限的职权要被动的提起。从诉讼理论上讲,诉讼就是诉讼双方,或者说是控辩双方之间的对抗,法院只是居中的裁判者。我们必须按照这个定位设计诉讼制度、诉讼证据制度,法庭必须最大限度地保持中立,淡化职权主义,有限的职权将被动的提起。
第三,树立法院审判案件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进行裁判。法院认定的并不一定是绝对的客观事实,而只能是最大限度地恢复案件的客观事实,实际上是根据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运用证据来认定一个法律事实,不能一味强调人民法院必须在查实、查清案件客观事实的基础上才能下判,这是不符合实际的,也是违背诉讼效率和效益原则的。鉴于此,我们在制定“证据规定”时应当遵循现代诉讼证据理念树立了“法院审判案件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进行裁判。”的现代诉讼理念。
第四,突出诉讼证据的公开性。在制定证据规定时,公开性应该是一个重要原则。突出证据的公开性对法院具有积极的意义,一方面可以抑制法官滥用、懈怠职权,对法官形成约束;另一方面也能树立法院裁判公正的形象。因此,诉讼中,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情况应该在法庭上进行质证、认证。如果在法庭上认证确有困难,则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进行叙述,给当事人以明白的结果。不透明的诉讼机制使当事人对诉讼结果缺乏可预测性,难免使当事人,包括社会公众对法院的裁判顾虑重重,缺乏可信度。
(二)关于制定证据规定的体例问题
关于制定证据规定的体例问题,有两种看法,一种是主张刑事、民事、行政分别制定;另一种是主张制定一个包括三大诉讼有关证据问题的统一证据规定。经研究,我们认为宜制定一部统一的诉讼证据规定,理由如下:一是三大诉讼虽各有特点,对证据问题也各有不同的要求,但其均拥有共同的诉讼证据属性,在基本原理、基本理论和许多适用规则上也是相通的;二是目前全市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诉讼证据问题还存在着许多认识模糊和运用混乱的地方,分别制定三大诉讼证据规定,有可能会出现基本原理上的不一致或相通问题的重复规定;三是既便于审判人员学习掌握,也便于审判领域之间的相互了解。在制定“规定”的技术问题上,可以将三大诉讼证据所共同适用的原则和要求规定在总则部分,将其特殊性要求规定在分则中,分别适用。这样,可以使全市法院在诉讼证据的基本理念上统一认识。
(三)关于制定证据规定要结合国情的问题 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建立,市场观念已深入人心,建立发达的市场经济已成大势所趋,现在只不过是处于一个过程之中;我国加入wto后,又对我们的诉讼机制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我们必须按照现代国际规则办事,必须在审判工作中充分体现现代理念。同时也应当看到,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毕竟并不十分发达,国家并不富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正在进行之中,良好的社会法制环境还没有完全形成,公民法律意识还有待加强。从本市来讲,地区社会状况差异较大,在远郊区县,特别是偏远山区,经济相对落后,交通不便,群众法律意识淡漠,一些当事人能出山“打官司”都是一件很不容易的事,有的要走上一天的路。因此,我们在制定证据规定时,必须考虑我们的国情,必须坚持和发扬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与此相适应的诉讼制度,特别是证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也必须有一个过程,在个别地方,这个过程可能还会比较漫长,有些条款必然具有过渡性质,如我国的证人制度还不能完全与国际接轨,必要限制的人民法院司法调查权还须保留等,这些反映国情的规定在一段时期还必须有所体现。
(四)关于证据规定中几个主要具体问题
第一,关于法院调查取证与当事人举证的`关系问题。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依据现行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和要求,应当明确:在观念上,根据时代的发展、具体的法制环境和审判方式改革的大方向,应当淡化法院调查取证的职权主义,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不主动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法院的职权调查取证活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启动。只有在当事人已充分举证,对于影响查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经过庭审质证仍无法认定其效力的,法院方可依当事人的申请或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并且在一般情况下,调查收集证据的内容不得超出当事人申请的范围。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对此条件,应当明确。
第二,关于举证期限问题。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规定”必须明确诉讼双方向法院提举证据应有时间的限制,法院不得因当事人举证而影响审限。在具体操作上,鉴于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可以采用当事人协商的方法解决:一是由当事人对举证期限进行协商,法院确认后,由诉讼各方共同遵守,当事人协商的举证期限应在开庭日之前;二是在当事人协商不一致时,或者根据案情的需要,由法院在合理的期限内指定举证期限;三是如果当事人在上述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可以向法院申请延期,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同时处理好当事人在上述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证据时的一、二审之间的关系,应充分保护及时举证一方当事人的权益。
第三,关于证人出庭作证问题。鉴于我国国情和目前法律依据的欠缺,我国的证人制度还很难一步到位。为在全市法院最大限度地解决证人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力求确保证人证言的真实性,目前我们所能尝试的方案只能是尽量增加证人出庭作证的操作性:一是将证人出庭作证作为当事人举证的一部分,规定证人除正当理由外,均应当出庭作证,并将“正当理由”予以了明确限定,加重提举证人的诉讼方的责任;二是在现有条件下,尽量落实证人出庭作证所产生的必要费用,规定“证人出庭作证所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必要费用,证人要求补偿的,由法院审查决定,并计入必要的诉讼费用,由申请证人到庭的一方当事人先予支付,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予以判定”。
第四,关于鉴定、勘验问题。针对实践中的问题,“鉴于目前我国司法鉴定的管理现状,我们无法真正解决审判实践中鉴定内容正确与否的实质性问题,只能从实际出发,侧重解决鉴定的程序问题,增加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认可度,主要是通过尊重当事人合意意志、减少法院职权的方式实现,规定鉴定机构的确定由诉讼双方共同选择,同时增加对有争议鉴定结论的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的规定。
第五,关于建立证据交换制度,突出证据公开性问题。近年来,全市部分法院积极实践,在知识产权、民事、经济和行政审判的普通程序中尝试适用,取得了一定效果。主要表现在:一是使诉讼各方对对方的诉讼证据情况在开庭前能有基本了解,一定程度上防止了诉讼一方在法庭上搞“突袭”;二是有利于法院裁判的公开透明,增强了当事人对法院判案的信任度;三是有利于案件的快速审理,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审判效率;四是促进了当事人间的和解,使相当一些纠纷在开庭前可以得到解决。应该肯定,证据庭前交换制度是实现诉讼民主和公开的一种有益探索,我们应在总结各法院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在规定中对此予以明确。
第六,关于证据的法庭质证与审查认定问题。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证据的质证与审查认证公开性不够。因此,应围绕民主、公平、透明和效率原则,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和实践经验的总结作出规定:一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所有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公开出示,并由诉讼双方在庭审中进行质辩,凡未经法庭公开出示和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是突出证据认定与否的说理性,明确证据经过诉讼双方质证后,法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对之作出认证,说明认定与否的理由,并在法律文书中表述;
三是强调认证包括当庭认证和判决书中的认证,并对适用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的当庭认证及操作进行规定。
另,在调研的基础上,我们课题小组起草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各类案件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试行)》建议稿,请党组研究讨论。
调查报告的总结 篇4
伴随电子商务在中国的快速发展众多学者对大学生网购相关研究也不断深入,面对电商网购领域每年几何级的增涨更要求对其理论研究也需不断更新。大学生群体有其特殊性,其本身也是网购大军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对其进行调查研究不仅可以有效的指导该群体合理消费,而且还可以分析整个未来的消费趋势,有利于电商行业的健康合理发展。本文以上海5所高校为对象进行调查,得到大量原始数据,并在此基础上对大学生网购行为进行综合研究。主要运用调查统计、数学相关性分析对影响大学生网购的主要因素分析。
一、电子商务的发展态势及大学生网购状况
艾瑞咨询数据显示,20xx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交易规模达18500.0亿元,较往年在社会消费品总零售额的占比达到7.7%.从季度数据来看,20xx由于受“双11”、“双12”等促销活动影响,同比增长80.0%,环比增长32.4%.由图一可看出中国网络购物市场从20xx年后开始逐渐进入成熟期。未来几年,随着传统企业大规模进入电商行业,中国西部省份及中东部三四线城市的网购潜力也将得到进一步开发,加上移动互联网的发展促使移动网购日益便捷,中国网络购物市场整体还将保持较快增长速度,预计到20xx-20xx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交易规模将超过30000亿元。
近年来,已逐渐进入了全民网购的时代,而大学生们的生活也被网购改变,借助互联网,不出宿舍就能在全国甚至全世界购物。而各大高校宿舍门口快递包裹山已成为校园新景。究竟网络消费在大学生中普及程度如何?20xx年支付宝发布首个大学生网上消费报告,对全国大学生的网购消费金额、频率、方式等做了全面盘点。报告显示:在校大学生网购族平均每年网上消费超过4000元。如果按照一位大学生一年生活费1万元计算,大学生网购族们的生活费有40%都花在了网上。
二,大学生网购行为调查分析
本次的调查群体定位在上海市高校的在校生,这些高校有:上海电机学院,上海海事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上海金融学院上海大学。为了提高数据的可靠性采用了在分层抽样基础上的简单随机抽样方法,每个学校各发放105份调查问卷,共计发放530份,收回500份,得到有效问卷490份,回收率为96.3%,有效回收率93.3%.其中男生48.9%,女生51.1%.
从年级角度分析,各年级参加过网购的人数比例依次上升,大一最小为 87.9%,研究生最大为97.6%,调查结果如表所示。大一的学生进入大学时间不久,对于网购的接触较少,因此通常只是购买一些价格较低的商品。随着年级的增长,大学生对网购的认识加深,而且通过兼职打工等获得的可支配收入增多,网购人数比例会逐渐增加。
通过对调查数据分析,主要分析以下三点学生网购行为模式特征:
1、 购买物品选择:
大学生易于接受新事物,在购买商品时比较喜欢追求新颖和时髦、热衷于追随时代潮流,因此在服饰方面消费比重较多,他们往往是新产品、新品牌、新消费时尚的追求者和推广者。对于女生来说,网上的服装饰品多种多样,可供选择样式多,对于大多数男生来说,逛街不是一个买衣物的最佳选择,网购足不出户就可以买到自己想要的东西,而且免去砍价的尴尬。再者,一些学习用品如果到实体店也不容易找到,即使找到也要花费一定的时间。另外网购免去铺面的费用,价格相比于实体店也会便宜些。所以,服装饰品和学习用品才会占那么高的比例,而在学生用品、娱乐消费、书籍等方面则往往能紧跟时代的步伐,此外调查发现,少部分大学生对虚拟充值有一定量消费,主要在游戏充值、通讯费充值;根据研究:大学生需求、购买动机与行为既具有从众化,又具个性化。
2、支付方式选择:
网上购物选择的付款方式是大学生比较关注的一个方面。比较流行的电子支付方式有网上银行、U盾,支付宝,财付通,货到付款等,其中支付宝是学生选择的主要支付手段大约占据73%的比例,大家更信赖第三方这种付款方式;其次是财付通和网银,还有部分同学为安全起见选择货到付款。此外,调查可知大学生虽然是网购的主体 但因为缺乏独立的经济来源,网购的消费能力较低近八成的学生每月网购次数在4次以下,半数以上的学生网购占生活费的比例小于12%.
3、网购心理:
研究发现消费者感知风险和消费者的态度对其是否采取网上购物行为有显着影响。通过对网上购物消费者的研究,发现丰富的产品信息可以影响网上购物。从网站技术的角度,结合消费者特征对影响消费者网上购物因素进行研究,结果证明有竞争力的价格和取消订单的便捷性是影响消费者网上购物的关键,网友的评价、价格,卖家的信用,商品介绍及实物图,支付方式等。
大学生的需求与购买行为具有强大的自主性和独立性;求实,求廉,求变求新,求美,求名心理在大学生消费中并存;大学生的消费动机与行为兼有冲动和理智的成分;在进行网购时大学生除了必需品消费外冲动消费也占有一定的比例,这说明大学生在进行网购时缺乏购物理性易受外界因素影响其中,网店的促销影响最大。价格高低是决定大学生是否网购的主要因素这一点在实体店与网店的比较中表现尤为明显,大学生选择网购而非实体店的主要原因是价格便宜。
三、大学生网购行为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大学生消费心理的不成熟
大学生社会经验不足,经济上没有独立,而他们往往在心理上需求独立,再加上他们兴趣广泛,因而使得大学生的消费心理具有时尚新颖性和合理实用性的双重特点。但大学生年龄一般处于17至24岁,该年龄阶段的年轻人活泼好动的性格在他们身上得到充分的体现。精美的商品包装、同学的建议及其他因素都有可能促成其购买行为的发生。大学生的消费特点主要有:消费的不平衡性、消费的多样性、消费的主导性。不合理的消费主要表现为盲目消费、攀比消费、无益消费和超前消费。当代大学生的消费方式已经进入网络电子时代,消费倾向多元化发展,理性消费是主流,追求时尚和名牌是不老的话题。其中储蓄观念淡薄是当代大学生尤其需要注意的问题,财商需要培养和加强。大学生消费差距拉大,出现两极分化家庭经济背景对其消费状况影响较大;调查可知,一般的,生活费在每月20xx元以上的平均每月网购3次以上每月1500元以上的平局每月网购2次以上1000元以上的平均一次1000元以下的非必要需求一般较少网购;消费结构存在不合理因素,女生更为突出;过分追求时尚和名牌,存在攀比心理;恋爱支出过度等。
2、网购权益受侵犯,维权意思淡薄
因为网上购物的虚拟性,很多的网购产品的实物和网上的图片相差很远在本次大学生网购行为模式的调查中同样存在着很多不满意的现象。调查发现,当大学生消费权益受到侵害后,维权状况并不乐观。找商家理论的占总人数的45%,在与厂方协商不能解决的情况下,选择到消费者协会投诉和借助新闻媒体力量的学生占到人数的3%和9%,选择“算了,自认倒霉的”占到人数的43%.影响大学生维权的障碍中,主观障碍如嫌麻烦的高达63%,不知道具体途径的'也达到近10%.由此可见大学生维权意识和渠道认识严重不足。
四,对策及建议
造成大学生消费结构不合理的因素较为复杂,牵涉到个人、家庭、学校、社会等多方面。分析其原因主要有:网购实物与描述差别太大、产品质量得不到保障,诚信缺失、商家霸权;大学生缺乏对法律知识,维权困难,个人信息不安全,消费观的扭曲;没有资质的商品流入市场侵犯知识产权、扰乱市场秩序(淘宝商标侵权案);低价作为网购核心竞争力,诱使部分不法商家想方设法逃避国家税收征收;我国相关法律在网购方面的缺失,大学生在网购在买卖处于弱势地位;网购的规范致使部分大学生对网购信心降低,影响网购市场繁荣。购物网站、第三方支付在网购诈骗中的法律界限不清。
因此,我们建议:
1、大学生树立正确消费观个形成正确消费心理,促进大学生全面健康发展。为引导大学生形成健康合理的消费观念,学校应加强对大学生消费观念、消费行为的教育指导。同时,大学生自身也应加强自我控制力,学会合理理财,以形成合理化消费。其中储蓄观念淡薄是当代大学生尤其需要注意的问题,财商需要培养和加强。
2、大学生是网上消费者的庞大群体,也是弱势群体,为此大学生必须执法懂法。要熟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不仅是一种意识,更是大学生的责任。必须以一种法律意识学习、熟知网上购物的具体流程,做到网上购物的每一步都不疏忽,以免出现购物方面的漏洞。同时,法律要对商家进行严格的法律约束,对自己的网络信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要让他们把消费打折的权利放在首位,懂得尊重。建议学校可以加强相关教育,培养较高的法律意思这也有利于带动整个社会的法制意识。
结束语
电子商务既然在中国已经快速发展,能够带动国家经济的迅猛发展,是人们不再进行实体交易。者提供了人们便捷的消费方式。但电子商务又是一把双刃剑,游离出必然也仅存在着弊端,他对网络消费者的权利存在着一定的疏忽性,存在这个任何群体的信息的漏洞。为此,国家应根据这些现状,出台详细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向电子警察方面人才的培养,有利于网络信息的安全流动。给网络消费者提供一个安全可靠的平台,让他们敢于大胆的消费,和卖家建立一定的信赖关系。只有这样网上购物才可更乐观的发展,将来展现更客观的前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