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阅读消费者服务调研报告(精选4篇),内容由多美网整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消费者服务调研报告 篇1
我行自接到《关于开展20xx年度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评估的通知》(xx办〔20xx〕x号)后,行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召开了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会议,对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评估工作进行了部署。根据《指引》要求,认真开展了自评估,现将评估情况汇报如下:
一、自评情况
(一)本行基本情况
我行自xx年xx月xx日经浙江省银监局批准开业,分行下设办公室、计划财务部、风险管理部、运营管理部四个管理部门,以及营业部、公司业务部、小企业部、个金业务部、国际业务部五个业务部门。先后开通了个人储蓄业务、个人贷款业务、个人中间业务、各类企业存款业务、结算业务、贷款业务、理财业务、基金业务、电子银行业务等普通业务,又开办了以“年审工厂”、船舶抵押贷款、渔捷贷、无还本续贷等符合地方经济特色的创新业务。
(二)组织机制及制度建设情况
从成立之始,我行就十分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成立了以行长为组长,分管行长为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组员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工作制度,梳理了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工作流程,明确规定我行运营管理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分行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的跟踪、监督和考评,协调分行其他相关部门形成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联动机制。我行在营业厅墙壁醒目位置公布了本行受理金融消费者投诉的专门机构、投诉方式、投诉处理流程等事项,并做到积极、妥善、快速处理金融消费者的投诉或者建议,及时告知金融消费者处理结果并接受金融消费者的监督。机构负责人是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我行运营管理部运营管理岗和网点营业厅主任是服务投诉的管理人员,网点会计主管为指定的投诉处理人员、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客户投诉处理工作。对客户投诉处理工作采取“统一管理、分级处理、专人负责、逐级上报”的管理模式,建立了以电话、网络、意见簿(箱)、上门、信件等形式的多种投诉渠道,对客户投诉的处理流程进行了明确规定,且应对不同渠道的投诉设定了处理实效,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客户投诉进行化解。
(三)权益保护情况
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前置渗透到各项具体的业务中,向金融消费者全面、完整提供有关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制定了固定的风险提示和信息披露格式,对复杂产品、关键条款或者交易条件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向消费者说明,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必要的风险提示。对产品与服务的性质、主要风险、收费标准、金融产品表现情况以及其他影响产品预期收益的重要事实等的介绍说明负责做到全面、真实,不夸大产品收益或者掩饰产品风险的信息,不作虚假宣传。
在客户购买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服务时,对客户购买的金融产品、接受的金融服务进行如实告知,让客户自主选择金融产品、金融服务,努力维护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特别是随着我行业务品种的逐步齐全,在基金、理财等新业务的推广中,特别强调客户风险提示
工作,践行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职责。
金融消费者在接受我行的金融服务时,我行遵守为客户保密的原则,对ATM机、网银系统、征信系统、账户管理系统、客户管理系统等系统采取了设置访问权限、增加身份识别功能等措施保护客户个人金融信息,办理司法查询时验看协查通知书、相关司法文书、留存查询人员身份证件等措施确保金融消费者的个人隐私及信息安全。建立了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安全的信息系统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财产不受侵害。
(四)开展宣传培训情况
我行积极响应监管分局、人民银行及上级分管行的号召,面向广大平普通消费者开展了“提升信用品质,普及金融知识万里行”活动,“普惠公众诚信服务,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弘扬枫桥经验、金融知识进万家”为主题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专题活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周”活动,“5.13绍兴市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活动等形式各样的专题活动。每次专题活动期间,营业网点利用网点门楣LED显示屏滚动播放宣传标语,营业大厅等宣传点摆放宣传展架,设立“金融消费者”咨询台,抽调业务上经验丰富、沟通能力强的业务骨干担任现场咨询员,负责接待相关咨询、投诉,充分发挥便民便利服务站的有利优势。在活动日期间,各设咨询台的网点重点围绕银行卡用卡安全、残损券零币兑换办法、假币防伪知识、电子银行使用技巧、银行免费及收费项目、理财产品、个人信贷业务等与消费者息息相关的金融知识,并结合本网点自身特点,开展形式
多样的宣传活动,向广大消费者发放资料,宣传介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常识,同时积极征求消费者对改进金融服务、提高服务质量的意见和建议,力求最大限度满足金融消费者的合理需求。
为加强员工的培训教育,做好保密承诺工作,年初制定培训教育计划。充分利用周三学习日的平台,多次组织员工有针对性得开展了关于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培训,根据学习内容的多样性,采取统一集中学习和分散自学相结合的方式,培训之余并组织交流学习心得。
二、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根据《指引》,结合我行的'自身实际情况,虽制定了相关的制度文件,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一)部分员工对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存在认识上的不足
随着金融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消费已然成为一项重要的消费活动,然而保护消费者的措施相对薄弱,导致了部分员工缺乏这方面的意识,在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在认识上还存在很大不足。
(二)相关制度还需进一步完善
由于我行目前开展的业务还是比较单一,相对应的系统也不够完善。随着日后业务的不断开展,金融产品及金融服务的不断创新,也会带了更多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方面的问题。这必将使我行拓宽金融消费保护领域,加大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工作重点,规范新业务的操作流程,出台新的制度并完善原有的关于消费权益保护方面的制度。
(三)金融业信息安全宣传不够到位
我行虽积极做好日常的金融知识宣传,却忽视了金融业信息安全
的宣传。金融业信息化的快速发展,对信息技术的要求越来越高,对金融信息安全的保障难度也在不断加大,在平时的工作中,我行对信息安全工作的指导还处于初级阶段,缺乏完整的认识。
三、相关建议及下一步措施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行将持续推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建立健全完善长效工作机制,继续提高对自身的要求,提升全体员工的维权意识,引导客户强化风险意识,以进一步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强化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意识,提高服务水平进一步加强员工的教育培训,树立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从自身价值与履行社会责任的角度,高度认识和关注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问题,让消费者享受到优质的金融服务。
(二)进一步完善制度,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落实到业务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中去,进一步完善各项内控制度,制定相应的考评制度,实现全员全方位的管理机制。结合各种消费者权益保护活动,认真组织各部门、各岗位、各类人员中开展个人金融信息保护专项自查。自查重点包括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合规收集、保存、使用和对外提供个人金融信息等方面。通过自查,使全行内部权限管理规范,责任落实明确,有效降低个人金融信息被盗的风险,确保个人金融信息不泄露、不滥用。
(三)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维权意识把金融消费教育贯穿于金融消费者的日常金融活动中,加大对社会公众的金融宣传力度,提升全体公民的整体金融水平,提高金融消费者的金融知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增强金融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
消费者服务调研报告 篇2
近日,市场调研公司infonetics发布其最新的关于XX年电信设备供应商调查报告。该报告分析全球领先的六大电信设备供应商——阿尔卡特朗讯、思科、爱立信、华为、诺基亚和中兴——在基础设施、软件和硬件方面的发展情况。
电信设备商调查概况:
在全球六大电信设备商评比中,华为脱颖而出成为最大的领先者,这主要得益于其不断扩大的电信基础设施市场,软件定义网络市场(sdn)和网络功能虚拟化(nfv)。
思科一直是个巨头,这主要得益其在供应商路由器和交换机市场长时间的领导地位,且在这些领域思科有着惊人的创新能力。
爱立信一直是佼佼者,它在ran市场上表现强劲,服务业务收入良好,且拥有雄厚的财务基础,这一切都为其雄立于所有玩家之中奠定基础。
阿尔卡特朗讯近期表现抢眼,其在市场份额和客户忠诚度方面取得长足的发展,然而在公司财务方面则面临挑战。
中兴继续在路由器、电信级以太网交换机、移动电话和宽带cpe等方面扩大其份额,这些都使得市场份额和市场发展势头方面表现良好。
诺基亚网络收缩业务,聚焦于移动宽带和服务机构,这两方面表现都很好,然而由于其对业务进行调整,其市场占有率和动力有所下降。
调查的主题:电信服务质量调查
调查的时间:20xx年xx月xx日——20xx年xx月xx日
调查的地点:江都市各条街道及仙女社区、花苑社区
调查的对象:社区居民
调查的目的:了解电信服务质量和消费者满意度
调查的方式:问卷调查及网上资料调查。
如今电信竞争日趋激烈,移动、联通、电信运营商价格战不断升级,各种形式的价格竞争层出不穷,小灵通及天翼手机的出现加剧了移动通信市场的竞争;随着3g商用的日益临近,移动通信市场的竞争环境将更加复杂。随着通信技术的发展,电信业务的多样化,在固定业务市场上同样呈现激烈的竞争局面。而竞争不断加剧,运营商都以利润和效益为中心。xx年暑期社会实践我有幸来到江都市电信局进行社会实践,并利用实习之便,对江都社区居民对电信服务和消费满意度进行问卷调查。
近日,我在电信同事及家中亲戚的帮助下,向消费者发放《电信服务调查问卷》230份,百分之百回收问卷。
一、问卷内容
问卷内容分五个部分:
(一)用户基本信息;
(二)电信服务普及基本情况;
(三)总体评价;
(四)电信资费;
(五)客户服务。其中部分调查内容如下:
一、用户基本信息
1、您的职业:
a、企业工作人员 b、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c、农民 d、学生 e、其它
2、您的年龄是:
a、18岁以下 b、18—35岁 c、36—50岁 d、51—65岁 e、65岁以上
二、电信服务普及基本情况
3、为您提供固定电话服务的运营商是:
a、网通 b、电信 c、铁通
4、为您提供个人移动电话或者小灵通服务的电信运营商是(可多选):
a、移动 b、联通 c、电信小灵通 d、网通小灵通
三、总体评价
1、您对所使用的固定电话服务质量的评价是:
a、非常不满意 b、不太满意 c、一般 d、比较满意 e、非常满意
2、您认为电信服务水平和您对所享受的电信服务的整体满意度是:
a、非常不满意 b、不太满意 c、一般 d、比较满意 e、非常满意
四、电信资费
1、您认为固定电话和宽带初装费应该取消或降低吗?
a、属于霸王条款,应该取消 b、取消不利于电信业发展,保持现有水平很好
c、不应该取消,应大幅度降低收费标准 d、无所谓
2、您对电信资费套餐怎么看(可多选):
a、太多太乱,无法了解具体内容,对消费者不利
b、套餐形式多样,消费者有了较多的选择权 c、套餐实际上降低了收费标准
d、套餐只是电信运营商玩弄的一种游戏,实际上并没有降低多少
五、客户服务
3、您对投诉处理不太满意/非常不满意,最主要原因是:
a、接待人员服务态度不好 b、不能首问负责,被支来支去 c、多次投诉后没有结果 d、投诉处理时间太长/需用户多次催问 e、投诉渠道太少
一、调查结果
(1)认为电信行业收费项目清楚的占43.13%;不清楚的占50.87%。
(2)认为发生过被错收、误收费用现象的占32.6%,没有发生过被错收、误收费用现象的占68.26%。
(3)认为工作人员能否及时提供话费清单的占68.70%,不能及时提供话费清单的占28.26%。
(4)认为在入网、缴费、销号、增值业务等相关业务中存在着不平等格式条款的占40%;不存在不平等格式条款的'占54.78%。
(5)认为营业人员服务态度、业务水平好的占43.13%;一般的占41%;不太好的占6.52%。
(6)认为营业场所空气质量状况好的占39.57%;一般的占48.72%;不太好的占7.82%。
(7)认为一些套餐和资费项目的宣传存在陷阱的占48.70%;不存在陷阱的占49.13%。
(8)认为收到过垃圾短信的占71.74%;没有收到过的占24.78%。
(9)认为电信部门营业场所整体布局合理、很方便的占32.17%;认为较好的占25.65%;认为一般的占3%;认为不太方便的占5.21%。
(10)认为电信行业处理消费投诉快速、便捷的占49.13%;否定快速、便捷的占42.60%。
(11)知道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的服务热线电话号码的占50.87%;不知道的占44.78%。
(12)发生电信消费纠纷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找电信部们解决问题的占51.74%;找工商部门解决问题的占3.04%;找消协解决问题的占34.35%;请新闻媒体帮助解决问题的占2.17%;怕麻烦自认倒霉的占6.52%。
二、调查结果分析
广大用户对电信服务工作整体表示认可,电信用户满意度进一步提升。但仍然对部分问题存在一定的抱怨,其中,对固定电话的抱怨率为222.8%,涉及的主要问题包括收费项目和标准不透明、线路故障多、营业厅服务问题等,部分用户认为话费太高、座机费收取不合理;对移动电话的抱怨率为28.7%,涉及的主要问题包括垃圾短信息太多、少数地点信号不好、话费太高、收费项目和标准不透明、服务态度差等;用户对互联网接入的抱怨率为34.4%,主要问题集中在网速不稳定、资费偏高、异常中断、维修反应速度慢等方面。
消费者对电信服务业的服务质量满意度一般。服务项目满意率超过50%的为数不多,仅占3个项目。但是,消费者遇到问题愿意找电信部门解决的比例能够占到51.74%,说明消费者对电信部门的诚信度还是认可的。
其次,电信公司还应当进一步加大清理垃圾短信的力度。
统计数表明:收到过垃圾短信的比例达到71.74%。垃圾短信的危害不言而喻,不仅干扰了正常的电信秩序,而且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和人们身心的健康。
三、建议:
(一)、电信服务行业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电信用户满意度是衡量电信服务水平的重要指标,也是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测评电信服务质量的通行作法。用良好的服务质量来提高消费者满意度,稳定顾客,提高自身竞争力。
(二)、全社会共同努力,进一步加大清理垃圾短信的力度。要采取措施,有针对性地解决突出问题,标本兼治,给广大电信顾客一个良好的使用环境。
(三)加强用户权益保护。改善通信服务必须把满足人民群众切实利益放在重要的位置。要注重疏导和化解矛盾与纠纷,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建立健全用户申诉机制,有效提高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能力,妥善做好用户申诉处理工作。
(四)进一步完善电信资费监管。积极稳妥地推进电信资费管理方式改革,逐步建立并完善在政府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和高效、公平的电信资费监管机制。
消费者服务调研报告 篇3
广东省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达xx元,首次跃过xx万元大关。
老百姓对今年的收入信心如何?打算怎样消费?广东省城市经济调查队最近对全省18个市、县的820户城镇居民家庭进行了一次收入预期和消费意向的跟踪调查,问卷回收率为100xx%。
一、逾三成城镇居民对收入充满信心
调查结果显示,认为今年家庭收入将比增加的仅占xx%,但比去年提高个百分点;认为收入持平的占xx%,下降个百分点;认为收入减少的占xx%。
这表明,四成半的居民对收入预期持谨慎态度,而且有xx%的居民缺乏信心。
本次调查中,“加薪”是收入预期增加的首要原因,认为由于“加薪”而增加收入的占xx%,比上次调查增加了个百分点。
调查结果还显示,受职业、年龄、文化程度、家庭收入差异等因素的影响,居民对今年收入的预期存在较大差异:
1.工作稳定、技术性较强者对收入预期乐观,而生产运输工人、服务业和商业从业人员由于技能单一、行业竞争激烈,对收入预期缺乏信心
2.年龄越轻对收入增加的信心越足。
调查显示,29岁以下年龄组收入预期增加的占xx%,比上次调查提高个百分点,其余依次为30到39岁年龄组占xx%,40到49岁年龄组占xx%,50到59岁年龄组占xx%,60到69岁年龄组占xx%,70岁以上年龄组占xx%。
3.文化程度愈高对收入预期的信心愈足。
随着经济的转型和高新技术产业的迅速发展,文化程度低者由于自身文化素质处于劣势,限制了择业的范围,对工作前景存在危机感,对收入的信心明显不足。
而具有较高文化程度者,在择业中具有双向选择的相对优势,对增加收入充满信心。
4.低收入者对收入预期看淡。
从被调查者的家庭收入来看,低收入者对今年收入预期比中、高收入者明显看淡。
调查显示,家庭收入在2万元以下的,认为收入增加的占xx%,而家庭年收入在8万元以上的则占31%。
二、超过五成城镇居民准备增加消费
调查结果显示,54xx%的被调查者表示今年将增加消费,46%的被调查者表示不增加消费。
在准备增加消费的被调查者中,按问卷中所列消费项目显示出的'消费选择,以先后排序(比重均在两位数以上),依次为:教育—旅游—电脑—家用电器—住房—保险—通讯。
1.增加教育投入成为所有家庭的共识。
在准备增加消费的被调查者中,增加教育投入占55%,比去年调查提高个百分点。
而且,不同职业、年龄、收入水平的被调查者,表示增加教育投资的比重都居前列。
2.旅游消费经久不衰。
在准备增加消费的家庭中,表示增加旅游消费的家庭占xx%,排第二位,比去年调查提高个百分点。
这主要是由于近几年来,迅速崛起的旅游业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行业,居民走出家门的空间不断扩大。
同时,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奠定了居民消费从满足基本生存需要向享受、休闲发展变化的物质基础。
3.电脑受青睐,家用电器购买欲下降。
调查显示,xx%的居民家庭计划购买电脑,比去年调查提高个百分点。
此外,各类家用电器作为居民家庭必不可少的消费品已基本饱和,居民购买欲有所下降。
调查显示,xx%的居民家庭计划购买家用电器,比去年调查大幅下降个百分点。
4.居民买屋为享受。
目前拥有两处住房的居民家庭不断增多。
调查资料显示,xx%的居民家庭表示准备在今年增加住房投资,比去年调查提高1个百分点,排名由去年的第7位上升至第4位。
5.参加保险被越来越多的人认同。
调查显示,在表示增加消费的居民中,准备增加投资保险的占xx%。
此外,受股市行情低迷,投资风险大的影响,投资股票的占xx%,比去年下降个百分点。
6.汽车消费有望升温,通讯消费依旧看好。
调查结果显示,xx%的居民家庭表示要购买汽车,比去年调查提高了个百分点,这无疑是汽车进入普通居民家庭的可喜信号。
同时,通讯工具的消费前景依旧看好,尤其是移动通讯,随着移动电话款式的推陈出新和价格下调,部分居民手机的更新频率加快,促进了通讯消费。资料显示,在表示增加消费的居民中,xx%的居民表示要增加通讯消费。
消费者服务调研报告 篇4
一、对消费者征信服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既保护个人隐私和合法权益,又保证正常信用信息的充分交流
在市场经济中,征信服务的范围比较广,在以征信产品生产为主的服务中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企业征信服务,即提供关于企业信用调查的服务;另一类是消费者征信服务,即提供关于消费者信用状况调查的服务。消费者征信(ConsumerCreditReporting)服务是随着个人信用交易的发展和普及而发展起来的。当个人需要贷款、赊购商品、分期付款、购买保险等时,信用的提供方就需要了解消费者的信用状况,包括还款能力和守信程度,从而产生了对消费者信用报告的市场需求。与这种市场需求相适应,消费者征信服务行业便应运而生。是消费者征信服务行业最为发达的国家之一。征信机构所提供的消费者信用报告不仅是银行体系对个人进行授信决策的主要依据,也广泛使用于就业、赊销、租赁、保险等领域。因此,消费者信用报告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对信用交易的顺利进行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同时,的消费者征信行业也是比较典型的市场导向模式。政府的作用主要是制定有关征信服务的法律和规则,并监督实施。对消费者信用信息的搜集、整理、加工、保存、评价、销售等,均由商业性征信机构亦即征信企业完成。征信企业之间相互竞争,征信企业与向其提供信息的机构之间以及与使用其信息的客户之间,也完全是建立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合作关系和商业关系。目前三大全国性消费者征信机构(Consumer Reporting Agencies,CRAs)为:Experian,Equifax和Transunion。除此之外,还有400余家中小型消费者征信企业。
由于消费者征信服务涉及对个人信用信息的搜集、加工和公开,而消费者一般处于市场交易的弱势地位,因此必然涉及对个人隐私和对个人权益的保护问题。如果不加以管理和规范,征信活动有可能侵犯个人隐私和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但是,另一方面,对个人隐私和权益的保护也不应当无限夸大,如果把正常的信用信息也划入隐私范围加以保护,则可能会影响征信机构收集正常的信用信息,同样会妨碍征信服务活动的发展。值得强调的是,良好的征信服务不仅有利于授信者业务发展,也有利于消费者更方便和更快捷地获得信贷服务。因此,法律规范的核心在于,既要充分保证个人隐私和权益不受损害,又能够为征信活动的正常开展创造必要的条件,或者说,必须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在二者之间作出平衡。
为了达到上述目的,法律需要在以下三个方面作出界定:一是什么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护,什么信息属于正常的信用信息,应当公开并允许征信机构搜集;二是如何保证信息的使用目的是正当的,即不能被滥用;三是如何保证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地更新。
二、对信用报告中所包含的信息范围的管理
信用报告是关于消费者如何支付其帐单的历史记录,其目的在于评价消费者还款的能力和还款的可能性。如果单从这一目的出发,凡是对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有影响的信息,都属于信用信息,都应当允许被征集和公开,但实际上,许多这样的信息是典型的个人隐私,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比如个人收入、个人储蓄存款等。因此,个人隐私和正常信用信息的划分,在很大程度上不是一个理论问题,而是一个实践问题。由于对消费者隐私的保护和保证消费者能够获得更方便的信贷服务都是符合消费者利益的,法律只能在这二者之间进行取舍和权衡。从的实践看,对信用报告信息范围的管理,主要分为两大类:
第一类:允许在信用报告中公开的信息。一个典型的消费者信用报告包括以下四类信息:
(1)消费者身份数据,包括姓名、通信地址、电话号码、社会保障号码等。
(2)现有的或以前的贷款或信用卡记录(正面交易信息),包括授信者名称、帐户号码、信用额度、开户日期、授信者向征信机构报告该信息的日期、最后一次支付的日期和数额等。还可能包括过期帐户信息、目前过期未付的款项数目、以及在过去12~60个月中是否按期支付了上述款项的记录。正面信息的公开没有时效限制。
(3)公共信息记录(负面信息),包括破产记录、欠税记录、犯罪记录、被追帐记录等等。负面信息的公开对当事人有一定的惩罚作用,但考虑到法律应当给有过失的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对负面信息的时效性有一定的限制。一般来说,负面信息的时效性为7年,也就是说,超过7年的负面信息是不允许出现在信用报告之中的。但也有一些例外。刑事犯罪的定罪记录没有时效性限制;破产记录的时效性为10年;当信用报告用于年薪超过7.5万美元的工作申请或数额超过15万美元的贷款或人身保险申请时,负面信息没有时效性限制。
(4)查询记录,包括过去1年间所有的查询记录。查询记录具有两个重要作用,一是防止信息被滥用,二是作为评价消费者信用状况的参考信息。
向征信机构提供消费者个人的非公开性信息,也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根据1999年通过的《Gramm-Leach-BlileyAct》,金融机构在与消费者建立信用交易关系(接收消费者储蓄、向消费者贷款或发放信用卡)时,必须告知消费者其信息公开或分享政策,包括拟向谁公开、所要公开信息的目录、消费者的选择权(可以选择同意或不同意金融机构向征信机构公开其信息)等。消费者的态度采取默示同意、明示反对的方式。即如果消费者不明确提出不同意金融机构将其信息向征信机构公开,将被视为同意公开,但在金融机构将数据公开前,应当给消费者留出必要的反应时间。法律还规定,征信机构必须采取合理的程序征集和公开消费者信用信息,禁止采取威胁、诱骗等手段获得或使用信息。
第二类:禁止公开的信息。以下信息除非经过消费者我同意或要求,是禁止在消费者信用报告中公开的。
(1)消费者活期或储蓄帐户的信息;
(2)消费者购买的保单;
(3)消费者收入信息;
(4)消费者个人生活方式和消费习惯;
(5)消费者的工作表现;
(6)消费者医疗信息;
(7)消费者驾驶记录;
(8)种族、宗教信仰、政治倾向等。
三、对信用报告使用范围的管理
相对于对信用报告内容的限制而言,对于信用报告的使用范围却有着比较严格的限制。原则上,信用报告只能用于与消费者有关的交易活动。根据《公平信用报告法》,征信机构只能根据以下目的提供信用报告:
(1)法院命令或传票;
(2)消费者我的书面要求;
(3)金融机构向消费者提供信贷服务;
(4)保险公司向消费者提供保险服务;
(5)用人单位用于审查个人工作申请;
(6)有关政府机构依法用于评价个人的财务状况,以便决定是否同意个人的执照申请;
(7)金融机构用于评价个人现有债务或现有帐户的`风险;
(8)由消费者我发起的其他合法交易活动(比如房屋租赁申请等)。
法律规定,除以下两种情况外,征信机构根据上述内容和目的向客户提供信用报告,不必事先经过消费者我的同意。第一,征信机构向消费者雇主或潜在雇主提供信用报告,必须事先征得消费者的书面同意;如果雇主或潜在雇主根据信用报告作出不利于消费者的决定,那么在作出决定之前,雇主必须向消费者提供该报告的复印件,并充分告知消费者根据《公平信用报告法》所享有的权利。第二,向客户提供含有属于个人隐私的信息,比如医疗、收入、存款信息等。
由于允许征信机构搜集和公开正面信息,而根据正面信息,征信机构可以为客户提供多种增值服务。比如,征信机构根据所掌握的消费者信用数据,向有关金融机构提供符合某一条件的消费者名单,以便金融机构发展新客户;银行或其它信用卡发行机构可以根据征信机构提供的符合其发放信用卡条件的消费者名单,向消费者发出信函,邀请消费者申请其信用卡服务。对于这类不是由消费者个人发起的交易活动,法律也有特殊的限制,包括:
(1)只有在金融机构有意向消费者提供信用服务或保险公司有意向消费者销售保险产品时,征信机构才可以向其提供此类信用报告服务。
(2)报告的内容只能包括消费者姓名、通信地址、非独特性身份标识(比如社会保障号码),以及其他的与特定授信人或其他特定实体无关的信息。
(3)更为重要的是,如果消费者不愿意收到此类信函,可以通知征信机构,征信机构收到此类通知,应将该消费者姓名从名单中删除。
四、保证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更正
保证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以及保证错误信息能够及时更正,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最大保护。改正错误首先要发现错误。由于信息是否正确对消费者的影响很大,因而消费者我对于保证信息准确和及时更正积极性最高。因而,保证信息准确性的最有效办法,是赋予消费者对其信用信息充分的知情权和对信息内容的争辩权。
法律对消费者知情权的规定包括:
(一)任何机构或个人根据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作出不利于消费者的决定,比如拒绝消费者的贷款、工作、牌照申请等,必须告知消费者提供该信用报告的征信机构的名称、通信地址和电话号码。如果消费者在接到其申请被拒绝的通知60日内向征信机构提出查看有关其个人信用记录档案的要求,征信机构必须免费向该消费者提供1份完整的信用记录报告,包括有关该消费者的完整的信用数据和最近1年(有关就业的查询为两年)的查询记录。
(二)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消费者1年内可以免费获得1份我的信用报告:
(1)失业并准备在60天内开始寻找工作;
(2)在享受社会救济情况下;
(3)消费者是金融欺诈活动的受害者。
(三)在其他情况下,消费者可以按照法定价格随时向征信机构购买其信用报告。另外,随着IT产业的发展,一些征信机构也开发出一些更加方便消费者随时了解和监督其信用记录的产品。比如,Equifax公司设计的“信用观察”(CreditWatch)产品,消费者每年只要支付49美元,每当其信用记录出现新的变化时,征信机构会在24小时内用电子邮件通知消费者。消费者还可无限次了解其信用评分的情况。该产品被《商业周刊》评为“2001年度最好产品”。
如果消费者发现其信用记录有误,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征信机构或该信息提供者。法律规定征信机构和信息提供者都负有调查和更正不正确或不全面信息的责任。征信机构收到消费者对有关信息的争议以后,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该信息通知提供这一信息的信贷机构,信贷机构必须对该信息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征信机构。复核工作必须在征信机构收到消费者通知要求后30日结束,如果30日内信息提供者仍不能确定信息是否准确,或未能作出回复,该信息必须从消费者信用档案中删除。如果信息提供者发现信息的确有误,它还必须将这一情况同时通知其他全国性征信机构,以便后者也能及时更正错误信息。全部复核工作结束后,如果信用记录根据复核结果进行了调整,那么征信机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调整结果书面通知消费者,并免费寄送消费者1份新的调整后的信用报告。如果复核不能解决争议,消费者有权要求征信机构对信用记录中保存的和信用报告中使用的有争议的信息进行加注。如果消费者要求并支付一定费用,征信机构也应将加注内容通知最近使用过旧报告的用户。
五、对我国的启示
目前,我国征信行业的发展刚刚起步,关于征信服务管理的有关法律和制度也正处于建设当中。如何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国际经验,形成一个既能够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又能够有效促进征信产业长期发展的制度环境,是我们面临的一项紧迫的任务。根据对消费者征信服务管理体制和经验的考察,结合我国征信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我们感到,在立法和制度建设当中,以下几个方面的经验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和借鉴。
第一,尽量保证信息的全面性、完整性
征信服务和产业是建立在这样一种假定基础之上的:即一个人是否守信,可以通过对他以往的信用记录的观察和评估来判断。关于消费者信用历史的信息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负面信息,一类是正面信息。所谓负面信息,是指消费者拖欠、赖帐、破产及犯罪记录等信息。所谓正面信息,是指消费者正常的贷款、还款、赊销、支付等交易记录。对于征信服务而言,负面信息的作用显而易见。不良记录的“黑名单”可以直接帮助授信者甄别不守信用的人,从而采取防范措施。但仔细考察可以发现,对于征信服务产业的发展而言,正面信息的作用更加重要。原因有二:一是只有负面信息,征信机构无法掌握消费者的全面信用状况。比如,一个消费者可能会在多家金融机构借贷,虽然在每家机构的借贷额都不大,但在多家机构的借贷总额可能会大大超过其还款能力。显然,这一情况对于征信机构和金融机构全面客观评价消费者的信用状况非常重要,但如果只有负面信息,只要消费者没有违约或不良记录,无论是征信机构还是金融机构都无法掌握其全面信用信息。在这方面香港的经验值得吸取。香港一直不允许征集正面信息,使得授信人难以掌握被授信人的全面信用状况,由此已经造成了十分严重的负面影响。比如,根据香港有关人士的介绍,近年来出现的十分严重的个人破产问题,就与这一规定有关,因此目前立法界正在考虑允许征集正面信息。二是如果只有负面信息,征信服务的范围会受到很大限制。利用负面信息,征信机构除了提供一个黑名单以外,很难提供进一步的服务。而利用正面信息,征信机构就可以大大拓展其服务空间,包括进行信用打分、筛选优质客户、帮助金融机构等用户进行客户资源管理等增值服务等。事实上,大型征信机构快速的业务扩展,正是建立在利用正面信息进行增值服务的基础之上的。如果没有正面信息和增值服务,征信产业就不可能得到如此快速和大规模的发展。由于正面信息极大地增强了征信机构信用信息的全面性、有用性及征信机构服务的空间,促进了征信机构与用户之间的良性互动,从而极大地推动了征信服务产业的发展。这一经验对于处于发展初期的我国征信服务产业,尤其值得重视。
第二,法律关于征信机构依法征集和公开法律允许的正面信息,不必事先征得消费者我同意的规定,是保证信息全面性和完整性的重要保证
一般来讲,各国法规都允许在信用报告中公开负面信息。这是因为,负面信息是消费者失信行为的一种反映,将之公之于众不仅谈不上个人隐私问题,而且是对失信者的一种必要惩罚;从信息搜集的角度看,受害者一般也有积极性把此类信息向征信机构报告。但正面信息就有所不同,这类信息是消费者正常交易行为的反映,在消费者没有任何失信或违规行为时,法律是否应当允许征信机构在不征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搜集和公开其信息,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许多欧洲国家都规定搜集和公开此类信息要事先征得消费者我的书面同意。从的经验来看,除个别情况外,原则上法律一直允许征信机构可以在不事先征得消费者我同意的情况下征集和公开个人的正面交易信息。从实际的效果来看,似乎的做法更值得借鉴。相比而言,的征信产业不仅发展速度较快,且一些大型的征信企业也主要集中在,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可能与对正面信息的不同管理规定有关。如果法律规定征集和公开正面信息需事先征得消费者我同意,将不仅会极大增加征信机构的信息搜集成本,而且会严重损害信息的完整性。应当指出的是,全面信息的使用,或者说征信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不仅符合授信人的利益,也符合消费者的利益。根据的经验,由于允许正面信息和负面信息,由于使用信用评分作为评价信用风险的一个工具,同时使得消费者和授信人受益。从消费者的角度看,好处主要包括:
(1)更多地获得信贷;
(2)更大程度的流动性;
(3)更公平的待遇;
(4)更低的信贷成本;
(5)更加便捷的获得信贷的方式。对于授信人而言,好处主要包括:
(1)能够在更大的范围内提供消费者信贷服务;
(2)能够进行帐户监控以便调整信贷流程;
(3)减少贷款损失。当然,允许征信机构征集和公开正面信息不是无原则的,而是必须要有明确的管理规定,最为重要的是要严格界定正面信用信息的范围,严格限定信用报告的使用目的,以及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不正确信息的及时更正等。
第三,充分保证消费者对其信用信息的知情权,并规定明确的信息更正程序和责任,是保证信息准确性最有效途径应当明确,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原则,不是通过立法使征信机构获得尽可能少的个人信息,而是保证征信机构以合法的手段方便和低成本地获得更多的法律允许的信用信息,以及保证征信机构所征集和使用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从的实践经验来看,达到上述目的的最有效手段,是赋予消费者对其信用信息充分和合理的知情权。因为只有消费者我最了解也最关心自身的信息。同时,法律应当明确规定在消费者对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争议时,征信机构和原始信息提供机构所负的责任,以及复核及更正的程序和时限。在这些方面,法律的许多具体规定都很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和借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