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阅读案件分析报告(精选4篇),内容由多美网整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案件分析报告 篇1
一、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编号:20xx-ZY-001
立案时间:20xx年3月15日
承办单位:xx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当事人:被告人李某,男,32岁
二、案情简介
20xx年2月10日凌晨,被告人李某在xx市区某小区内,利用技术开锁手段潜入居民家中窃取财物,共计盗得现金人民币2万元,金银首饰若干。案发后,公安机关通过现场勘查、视频监控等手段锁定嫌疑人李某,并在其住处查获涉案赃物。
三、证据分析
1.物证:在李某住所搜查出的现金、金银首饰与被害人失窃物品一致,经鉴定确为被盗物品。
2.书证:小区监控录像清晰捕捉到李某在案发时段出入小区及被害人家中的.身影。
3.言词证据:被害人陈述、小区保安的证言以及李某本人的供述均证实了犯罪事实的存在。
4.科技证据:公安机关的技术鉴定报告显示,现场遗留指纹与李某的指纹样本相符。
四、法律适用与量刑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考虑到李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涉案财物已被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参照相关司法解释和判例,建议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五、结语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某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将根据法律规定,秉持公平公正原则,依法对李某作出判决。
案件分析报告 篇2
一、本案中的传销套路
(一)传销团伙打着“西部大开发”等国家政策的旗号,号称交少量资金,一年能赚几百万,甚至上千万,招摇撞骗,给新入伙人员洗脑,蒙骗无辜人员加入传销组织。
(二)以前传销都有产品,并且限制人身自由。现在传销考察更自由,生活条件比以前更好,住安置小区,租赁高档小区,出入高级宾馆,给新人营造赚大钱的印象,来去自由,不控制手机,传销组织人员也借此宣传这不是传销,是一个就业的好渠道。
(三)现在的传销团伙组织更严密,不准本地人加入,还专门增设了对付执法人员的培训内容。传销团伙一改过去上大课的传销模式。实行“一对一”、“多对一”的授课模式,让新加入传销的人员彻底被洗脑。
二、涉嫌罪名及区别
传销活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非法行为,活动本身体现了不劳而获的思想,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传销活动是指通过发展下线,让下线交钱来取得收入的一种违法犯罪行为,传销是百害无一利的,对待传销行为要严厉打击,传销活动涉嫌哪些罪名,我们应该如何认定这些罪名。
(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产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产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三、类似案件的刑事判决
顾名思义单纯从刑法条文中无法找到两个罪名的区别,因为传销活动中通常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返利真实来源等欺骗手段非法获利。这些欺骗手段与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相似,因此传销活动犯罪有时会同时触犯两个罪名,具体适用哪个罪名,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借西部大开发名义搞传销,曲靖一犯罪团伙在麒麟法院以组织领导、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判处刑罚。
20xx年至20xx年5月28日期间,被告人刘某莲、刘某、谭某桂、卢某鹏、田某军在曲靖市麒麟区丰登四组以“资本运作”、“西部大开发”等名义为由,以申购产品份额进行资本运作,采用五级三阶制开展传销活动,并逐步形成以被告人刘某莲等5人为主的传销体系,参与人员共计200余人。20xx年至20xx年5月期间,被告人向某树组织、指挥向某杰、李某旭、鲁某安、田某林,借助自己多年参加传销体系的经验,为上述传销体系办理“产品申购”、提供传销产品,对上述传销体系发展、扩大提供帮助,并以发放工资、奖励、报酬等形式不断巩固稳定内部成员关系。被告人刘某莲、刘某等26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西部大开发”、“阳光扶贫项目”为名的传销组织宁夏地区“大经理”邢某某被灵武市法院依法判决。20xx年6月,犯罪嫌疑人邢某某从老家河南赴灵武加入传销组织后以“西部大开发”、“资本运作”、“阳光扶贫项目”等为名,依据该传销组织发展模式及晋升规则,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累计人数,在灵武市积极开展传销活动,先后发展下线人数达到90余人,层级达到10级以上。该传销组织以“一带二”的模式运作,每个人交33500元的投资之后便可入伙,可以获得6460元,每个人可以发展两个直接下线,每发展一个直接下线可以获得4360元的奖励,发展两个下线就算一个层级,发展一个二级下线获得1390元的奖励;发展一个三级下线获得2810元的奖励;发展一个四级下线获得1100元奖励;发展一个五级下线获得760元奖励。有两个直接下线四个间接下线,人数达到七人后就成为一代经理,两个一级下线晋升一级经理时,晋升为二级经理;以此类推晋升三级经理;下线人员人数达到60人晋升为大经理,到深圳戴黄金标志(金项链、金戒指等)。以上各个层级人员对伞下参与传销人员交纳投资的费用按不同比例逐级瓜分,传销组织高层人员从中牟取巨额利益。20xx年至今,灵武市检察院共对该传销组织中12人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随着邢某某被捕、判决,标志着以“西部大开发”、“阳光扶贫项目”为名的传销组织在灵武市被“连锅端”。上述案例表明,司法实践中,多数类似案件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刑罚。
但是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高某采取的所谓的贺兰模式是按照2的倍数发展人员,申购投资单,发展人数达到60名成为大经理之后,由这个人的推荐人给他买一条金项链和一个金戒指(女的另加一付金耳环)作为黄金毕业证,然后再由推荐人告诉新大经理,上了大经理之后还要继续找人上票,否则没有收入,所谓的月工资24万到40万,80万的安家费都是糊弄新人的,新大经理自己就是操盘手,如何操作自己看着办就行,这个环节在他们内部叫“揭锅”。“揭锅”后大经理直接操盘,支配新会员的申购费,大经理之上的人不参与分配新会员的.申购费。因此在成为大经理后知道整个投资的过程却仍然发展团队,昧着良心,继续重复着谎言,诱骗更多的受害者,从事骗人的行当。所谓的项目就是你骗我我骗他,老会员骗新会员,共同瓜分新会员申购费的行为。
从这个角度来看,高某行为就是打着传销旗号的诈骗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高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因此高某的行为同时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作为公安机关应当如何侦查才能惩戒犯罪,达到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是摆在面前的重要内容。
四、本案中定罪难点
1、反侦查能力强。犯罪嫌疑人高某是多年的传销分子,反侦查能力强,很难通过口供获得其他证据。在贺兰从事传销活动的人员内部之间存在一个松散的联系,他们相互交流如何应对公安机关的侦查从而逃避打击。高某自认是传销犯罪而否认诈骗犯罪。
2、取证工作难。主要犯罪地点在宁夏贺兰,其下线人员分散在全国各地,要查够三层三十个人需要花费公安机关相当大的精力,而且还不一定能在一个月之内查够三十人。如果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的传销犯罪,犯罪嫌疑人高某有可能逃脱法律的惩罚。
3、打击面窄。如果按照传销犯罪来打击,对每个犯罪分子都应该搜集到三层三十个人的证据,因此取证工作对公安机关来说是个很大的考验。很多犯罪分子尽管也骗了不少人,挣了不少钱,但因为证据少成了漏网之鱼,本案中高某一直自认是传销犯罪而否认是诈骗犯罪,目的也是逃避法律的制裁。
五、多措并举,抓捕嫌犯
1、根据报案人提供的身份,侦办民警对犯罪嫌疑人高某、晁某、马某、杜某等人员进行梳理了解,以便搜查和抓捕。
2、深入上票地点实地侦查,了解活动过程和人员情况。在实地侦查过程中侦查员发现了犯罪嫌疑人高某的居住地点,在居住地点搜集到重要证据并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3、对现场查获的手绘网络图、笔记本、U盘、银行卡的证据进行固定,尤其是通过电子设备采集获取其他证人和嫌疑人的有效信息。
4、在高某的居住地点布控蹲守,秘密侦查,通过高某手机短息通知其他人员,诱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
六、破案瓶颈及抓捕难点
1、尽管嫌疑人高某被押解归案,但是由于缺少部分证据,检察院做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为了便于案件侦查,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高某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在监视居住期间私自毁坏定位手环,违反规定再次逃窜,失去联系。
2、公安机关一方面要按照检察机关的要求积极搜寻证据,另外还要搜集高某的信息再次抓捕。
3、犯罪嫌疑人通信工具在公安机关扣押,逃窜后更换了新的联系方式。
4、犯罪嫌疑人离开菏泽老家多年,一直在宁夏从事传销活动,很可能会再次返回宁夏重拾旧业。
5、该团伙成员有极强的反侦查意识,给案件侦破工作带来极大的挑战。侦办民警面临了前所未有的压力,全案民警压力转化为动力,积极分析已经掌握的高某的团伙成员信息,捕捉高某的蛛丝马迹。
七、合成作战,抓捕归案
民警分析:
(1)高某的联系方式更换后,但是高某的主要联系人不会更换。
(2)高某很可能回返回宁夏继续从事传销活动。
侦办民警面临了前所未有的压力,全案民警压力转化为动力,积极分析已经掌握的高某的团伙成员信息,捕捉高某的蛛丝马迹。
通过手机采集系统采集的高某的手机信息,发现有12个号码与高某联系密切,很可能是其他团伙成员的联系方式。随后利用i++云研判平台,对这12个电话号码进行逐一筛查,调取注册信息及通话记录,围绕着调取的12个手机联系方式,侦办民警通过合成作战中心,调取了这些通讯号码基本信息借社会关系及话单。在通话清单中,通过数据碰撞,筛选出了一个嫌疑电话。
民警将该号码提交至宁夏自治区贺兰县公安局进行工作。20xx年5月,贺兰县公安局在银川市局合成作战中心的协助下将犯罪嫌疑人高某抓捕归案。
八、多措并举,侦破案件
1、高某到案后仍然心存侥幸,认为上次检察机关未批准逮捕,拘留期限到期后还得放人,拒不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其次侦办民警提审嫌疑人没有将讯问犯罪嫌疑人当做重点,而是围绕退查提纲将侦查重点放在了外围的取证,补充侦查完毕后提请逮捕。
3、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后侦办民警采取情感感化、政策攻心、出示证据等方式击溃了犯罪嫌疑人高某的心理防线,通过高某的如实供述,完善了起诉材料。
九、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20xx年3月29日,xx因诈骗罪被xx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十、回顾案件的侦破,主要有以下几点体会:
1、领导的高度重视。我局领导对案件侦破的高度重视是该案成功侦破的基础条件。公安局党委始终将案件侦破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对侦破此案经费全额保障,积极协调多警合作,对于侦破此案起到重要作用。
2、合成作战的工作方法。多警协作,合成作战,是侦破案件的有效方法。案发后,多警种联动,刑警、情报、技侦、网安形成合力,合成作战,突破案件难点,最终将犯罪嫌疑人成功擒获。
3、锲而不舍的工作作风。锲而不舍,连续作战的作风,是侦破案件的不竭动力。案发后,办案民警主动放弃休息时间,五下宁夏,调查取证时间历经一年多的时间,才使得案件得以成功告破。
案件分析报告 篇3
一、基本案情
xxx,男,汉族,大专文化,19xx年7月出生,1983年10月参加工作,1988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xx年8月至今任一采区支部书记,正科级。
每月,职教科对采区安全培训工作的检查中,如发现笔记本不全、没有笔记、不参加技术考试和考试不合格等不合格情况,职教科都会按《xxx煤矿关于下发安全培训“必知必会”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直接向采区罚款。负责采区安全培训工作是采区支部书记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在职教科对采区罚款后,一采区书记xxx都会按照职教科处罚的明细对笔记不合格、不参加考试等工人进行如数罚款,因现金罚款难度大,收不全等原因,而采取从工资中扣款的方式。而由于规定制度贯彻学习不够和缺乏账目等原因,造成职工不了解扣款原因,造成不满意情绪,并且缺乏监督和监管,容易形成xx。
二、发案原因分析
xxx从工人工资扣款案所涉及的情况是我矿安全培训管理工作中普遍发生的情况,属于共性问题,此案的发生暴露出安全培训管理工作中若干工作流程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和监督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制度贯彻成效较差,对于安全培训相关的制度、规定贯彻学习不足,职工对制度要求不了解不知情,更加不了解处罚的具体情况,违规被处罚后没有得到详细的告知,对于自己被扣钱疑惑不解,从而产生不满,影响工作情绪和企业安稳。
二是监管机制不够完善,管理比较混乱。从xxx从工人工资扣款案不难看出,从职教科罚款到xxx按明细扣款到上交罚款,全环节缺乏监督管理的有效机制。全程xxx都是一个人操作,并且缺乏票据和账目管理,为套取、截留提、xx创造了条件。
三是职教科罚款明细缺乏公示,罚款操作缺乏票据。在安全培训工作检查中,职教科针对不合格单位进行的处罚明细并未进行公开,并且罚款缺乏规范的票据,客观上容易导致xx违法问题的发生。
三、整改建议
第一,以案为鉴,加大制度贯彻力度。
无论多么好的制度,如果无法贯彻执行都是毫无用途的,而制度执行的前提就是贯彻落实,在日后的工作中应该加强制度贯彻的力度,利用班前会和培训课等机会对职工息息相关的制度进行传达和学习,从而让职工有规矩可守,有制度可依。
第二,加强监督,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对工人工资中扣款的环节缺乏监督,可能会存在无故罚款、超额罚款和挪用罚款等廉政风险。建议对采区安全培训相关罚款进行跟踪监督,利用廉政风险防控三级预警系统进行及时预警,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及时优化流程,堵塞廉政风险。
第三,完善流程,推行企务公开工作。
在职教科安全培训检查工作流程中应增加监督环节,并强化公示公开,罚款要有票据和账目管理,避免管理上的混乱和个人权限过大的情况。
案件分析报告 篇4
一、涉外婚姻的概念:
是指一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的婚姻,包括涉外结婚和涉外离婚。在我国,“涉外婚姻”也指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之间的婚姻。根据我国法律,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凡涉外婚姻当事人在我国境内结婚或离婚的,都必须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办理。
二、文书送达问题:
1、如果涉外离婚当事人均在国内的其文书送达方式和国内居民离婚的文书送达方式一样在此不在赘述。
2、如果涉外离婚当事人有一方在国外的则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第一种情况是知道国外一方准确地址的:
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2)法院一级级将诉讼文书转到外交部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3)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4)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5)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第二种情况是国内一方不知道在国外一方的准确地址的,这时候在国内起诉离婚的一方最好在起诉时明确告知法院,以免耽误诉讼时间。这种情况一般采用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三、法院管辖问题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3条规定,对于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这些规定,涉外离婚案件,只要一方是中国境内居住的人,不管是对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的被告提起的离婚,中国法院都有管辖权,居住在中国境内的配偶,无论是对居住在中国境外的外国人,还是居住在外国的中国籍公民,提出离婚诉讼都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中国法院受理,审理时,均适用我国婚姻法。具体总结如下:
1)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我国民法院有权受理。如果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2)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海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4)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定。
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可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7)双方当事人均是外国人的,如果双方的婚姻缔结地是在中国的,我国法院有管辖权,如果双方的婚姻缔结地在国外,此时我国法院一般不受理;如果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的,我国法院可以受理管辖,如上海静安区法院就受理一对法国籍在法国结婚的`的夫妇离婚案件。(法院受理的理由是他们两人都在上海居住生活超过一年,因此上海已成为他们两人的经常居住地。为此,静安法院可作为当事人的经常居住地法院享有管辖权。此外,二人都书面同意通过静安法院离婚。)
四、婚姻效力及证书认证问题:
一般来说婚姻效力应以符合婚姻缔结地的法律为前提条件,只要在婚姻缔结地合法,我国法院一般认定其合法性。但我国的法院要求对国外登记结婚的结婚证书进行认证。
1、国外结婚证书的认证程序:
当事人对在国外登记注册的结婚证书在该国进行公证(该国的公证机关或有公证权的律师行),然后到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进行认证。
2、台湾地区结婚证书的认证程序:
首先由台湾地区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台湾公证机关将公证书副本寄交上海公证员协会,大陆一方将公证书副本带到上海公证员协会核证。
3、香港地区结婚证书的认证程序:
由我国司法部指定的公证律师做公证,然后至中国法律服务香港公司敲转递章。
4、澳门地区结婚证书的认证程序:
由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做公证即可。
五、涉外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公民和外国人或双方均为中国公民在我国申请离婚,应按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办理;对双方均为外国公民,一方或双方常住中国的可以适用中国法律。由外国法院受理的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离婚案件,按外国的法律规定办理。
六、涉外离婚子女的抚养问题
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我国和国外法律规定差异较大,一般来说未成年子女在国外的,一般由国外一方抚养,如果相反在国内的也是一般由在国内和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抚养。
七、涉外离婚财产分割问题
这种情况一般是协议解决,在国内的财产分割不是问题可以适用中国的法律予以分割,但对一些在国外的财产主要是证实问题,如果无法查证或证实的法院是不予处理。
八、涉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的效力问题
1、国外的离婚判决书和调解书
对国外的离婚判决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办理。
2、我国的离婚判决书和调解书
对中国和外国有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的,请求外国司法部门确认其域外效力,和中国没有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的,或外国司法部门不确认其效力的,必须在境外重新进入司法程序解除婚姻关系。
九、律师的代理权限问题
1、在国内的一方提出离婚诉讼,按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进行委托。
2、在国外的一方,可以不回国就委托律师特别授权代理离婚。但当事人必须向法院出具委托书和意见书,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意见书包括同意离婚或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要求离婚或同意离婚的,还要出具公证后的对有关财产的分割、子女扶养等的书面处理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