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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 篇1
20xx年,____区司法局在全市率先探索建立人民调解与交通事故赔偿处理协调联动、相互衔接、信息互通、共同化解矛盾的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通过5年多的努力,现已经形成了独特的运作模式,促进了地区社会环境的和谐稳定,充分彰显人民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发展中的“社会矛盾减压器”、“社会关系润滑剂”的作用。仅20xx年,____区道路交通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道路事故损害赔偿纠纷1321件,涉案金额共1422万元。现将____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建立实施过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下一步的工作思路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总结提炼,以期待对工作开展有所裨益。
一、____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建立实施过程
1.结合实际,理清思路。____区地处南京市城东,区内涉及宁镇公路、宁沪高速、宁杭高速、宁洛高速、长江二桥、绕城公路等多个交通要道,路况极其复杂,车流出入频繁,既是南京城市交通的一个重要枢纽带,也是重大交通事故的多发区。20xx年,____全区实发事故高达一万两千余起,直接导致严重人身伤亡的事故一百余起,其中需要调解的案件达到四千多起。长期以来,交管部门承担着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调解工作,由于实际警力少、事故数量多、问题复杂等原因,调解工作的实效一直不能很好的凸显。为了帮助交管部门减压卸负,节约警力资源,同时,也进一步创新人民调解工作的新模式,拓宽大调解工作的新格局,____区司法局主动与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大队研究磋商,多次召开了工作协调会,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反复推敲相关工作制度,集中优势资源,建立长效机制,联合开展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
2.健全网络,规范操作。健全组织网络是开展工作的前提和保证,区司法局在交警七大队派驻成立____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以下简称调解工作室)。设主任一名,由区司法局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大队副队长担任。调解工作室设在交警七大队事故中队。日常工作管理由区司法局基层工作科、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大队事故中队负责。常驻工作室的工作人员共3名,其中2名专职人民调解员,1名熟悉交通事故处理的辅助人员。实行“三班倒”工作安排,与事故中队工作时间基本保持了同步,保障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有效、务实、平稳运转。区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司法局、交警七大队联合制定了《____区关于开展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了调解工作室的职责、纪律、原则、工作流程和受理范围,规范了调解工作的有序、规范操作。
3.完善制度,有效运行。通过在实际工作中的不断探索,先后建立起四项制度保证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合法有序地开展。一是例会制度。区司法局、交警第七大队具体负责人民调解工作室的建立备案、业务指导、政策咨询,分别指定一名业务科室长负责具体工作,并建立每季度工作例会制度,分析矛盾纠纷特点,总结调解过程中的工作经验,互通信息,研究工作措施和对策。二是建立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培训制度。区司法局、交警七大队共同负责组织对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培训,经培训后,颁发人民调解员合格证书。人民调解工作室也要定期对交通事故调解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三是公开公示制度。对外公示人民调解工作室的工作制度、主要职责、人员配备、调解程序、联系电话等,以方便群众办事和接受社会监督。四是档案管理、统计分析制度。人民调解工作室建立调解工作档案,制定相关移送文书,按规定要求每个调解案件结案后须将相关材料装订立卷,并按照人民调解工作相关规范文书的要求制作调解台帐。及时上报重大纠纷信息,定期报送交通事故人民调解月报表,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二、工作成效和现存的问题
调解工作室运行以来,人民调解组织和交管部门充分发挥了各自职能优势,切实做到了为党委政府分忧,为群众解愁,为地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促进了社会和谐,取得了初步成效。
1.架构了维护地区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新平台。____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自五月中旬开展以来,最大限度地降低矛盾纠纷对抗性,提高了调解成功率,将纠纷处置在一线,化解在基层。经统计,仅20xx年,____区道路交通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道路事故损害赔偿纠纷1321件,涉案金额共1422万元。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的运行真正做到有形式更有内容,取得了很好的实效。
2.充分发挥了各部门职能作用,拓宽工作领域提高工作效率。首先,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的运行为交管部门“卸负减压”, 缓解了交管部门处理非警务矛盾纠纷的压力,保证优良的警力可以全身心的集中处理重大交通事故,提高工作效率;其次,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进一步拓展了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域,充分发挥了大调解工作实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扩大了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知晓度,增强了群众信任度,成为群众解决纠纷的“第一选择”;再次,在调解过程中适时开展法制宣传,引入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有效增强了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引导纠纷当事人通过调解、诉讼等合法渠道解决矛盾,及时消除纠纷隐患,避免矛盾激化,有效的维护了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和谐稳定。
3.目前存在的问题。总体来看,我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的推进是顺利的,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此项工作目前尚处于试点探索阶段,经过5年来的运行,凸显出以下几点问题亟需相关部门协调解决。一是与保险公司协调尚不到位,影响人民调解在更大范围发挥作用。保险公司在道路交通赔偿中有自主运行的一套规定。对调解协议书目前尚不认可。因而,一些即使各方能达成一致意见,但赔偿数额较大的,涉及到保险公司理赔的案例,目前仍无法进行人民调解;二是伤残的司法鉴定各家保险公司的认可不一。较多数保险公司只认定的鉴定是诉讼程序中摇号产生的鉴定部门。也就是交通事故赔偿涉及伤残鉴定的,当事人就必须采取诉讼程序进行;三是调解人员的专业性和稳定性。交通事故调解不同于一般矛盾纠纷的调解,对调解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政治素质要求很高,调解人员要对相关法律和赔偿标准都比较熟悉,才能做好这项专业调解。目前由于资金保障有限,如何健全完善一支稳定的、高素质的专业调解员队伍亟需解决。
三、全面深入推进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
下一步,我们将着力抓好工作重点,解决好工作难点,突出工作亮点,全面推进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向纵深发展。
1.进一步加强部门协调,构建“三位一体”工作机制。我们会同公安交管部门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共同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问题。加强与人民法院协调,明确人民调解委员会参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的法律地位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加强与保监部门协调,明确依据调解协议申请保险赔付的程序,明确调解协议在保险理赔环节的法律效力。加强与财政部门协调,争取落实人民调解委员会参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的工作经费和补贴经费。各职能单位要加强协同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增强工作活力,共同研究并解决实践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形成以人民调解为主,以行政调解为补充,以司法审判为保障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建立调解、理赔、审判“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
2.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形成调解员培训考核机制。选聘一批政治素质过硬、法律知识充足的专业人才充实到调解员队伍中来,定期对他们进行业务培训,提高调解工作技能。帮助他们树立“以人为本,服务民生”的工作理念,正确认识人民调解的性质、功能和地位,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便捷性、平等性、公益性的特点,为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提供一站式服务。同时建立奖惩激励制度,每季度会同交管部门对调解人员进行一次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表现优异的进行奖励,对不符合标准的实行淘汰辞退。
3.进一步加强社会宣传,提过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知晓度。积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我区开展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在办公场所公开人民调解工作流程,使广大群众特别是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了解、认可此项工作,形成“有纠纷找人民调解”的良好工作氛围,促进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的作用得到更加充分有效的发挥。
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 篇2
人民调解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深度契合了中华民族“以和为贵”的传统理念,被誉为治国安民的“东方经验”,在化解民间纠纷、促进社会和谐方面都起着重要作用。而乡镇司法所作为我国的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直接指导管理着乡镇、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本辖区企事业单位调委会,是人民调解工作的直接组织者、指导者、实施者,是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重要力量。
为了加深对乡镇司法所的了解,提高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根据局领导统一安排部署,这几天先后走访了城郊司法所、桐寨铺镇司法所、桐河乡司法所、张店镇司法所,同三位所长及部分调解员进行了深入的交谈,倾听他们对基层司法所在人民调解工作所发挥的作用的认识,并现场观摩了调解工作进行的流程,同时自己也做了相关的记录,后加以整理,去粗取精,形成了如下调研报告:
一、被调研单位的基本情况
根据实际走访,发现各个司法所都具备了基本的`办公条件,人员业务知识丰富,能根据农村民间纠纷的实际特点,制定出了一系列符合当地实际的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有效的化解了各种社会矛盾,为当地的维)工作作出了重要贡献,赢得了乡镇政府和广大群众的一致好评。但与此同时,办公设施陈旧、经费不足,部分基层政府轻视司法行政工作、群众对司法所认识存在偏差等诸多因素制约着基层司法所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司法所在人民调解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体制逐渐转变,利益格局重新调整,社会矛盾凸现,特别是许多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的事件增多,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通过制度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妥善地消解社会矛盾已成为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政治任务。xx强调指出:
“要建立健全对人民内部矛盾经常化、制度化的调处机制,及时处理纠纷,尽可能把各种矛盾和隐患化解在基层。认真处理各种民间纠纷,做好各类调解工作。”而司法所是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积极而重大的作用。
我县是农业大县,村镇人口众多,近些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项事业都取得了巨大进步,与此同时,处于转型时期的社会发生不可避免的出现阵痛,各种民间纠纷在性质、规模、形式等方面发生了很大变化,人民调解的范围也从以往的婚姻、家庭、邻里等常见性、多发性民间纠纷扩展到公民与法人及社会组织之间的矛盾纠纷、拆迁安置、施工扰民、环境污染、劳动争议、拖欠工资及医药费等方面,呈现出成因复杂、主体多元、规模扩大的态势。调解难度大、矛盾易激化,给社会稳定增加了新的不安定和不确定因素,这就给新时期的基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新时期、新阶段的人民调解工作任重而道远,而基层司法行政机关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中流砥柱,应当发挥影响和带动整个人民调解工作全局的作用,守护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前沿哨所,切实履行职责,与时俱进,更新观念,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服务群众,服务社会,迎难而上,锐意进取,变压力为动力,当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生力军。
三、影响我县司法所更好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因素及相关建议
不可否认的是,由于组织、人员、经费等方面长期以来存在的弊病,部分基层司法所的人民调解工作开展的并不是十分顺利、有的举步不前,个别乡镇、村(居)的人调解工作甚至处于瘫痪或半瘫痪状态。
为此,特建议:
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内容的纠纷排查、登记、学习、廉洁、考评、例会、统计、文书档案、回访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运行;增加经费,进一步改善办公条件,按照“地方财政预算为主,国家财政预算为辅,收益单位适当补充”的原则,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强化专职力量,消除职责任务重叠现象;增加基层调解队伍的稳定性,改革用人选人机制,留住人才;开展卓有成效的培训,提高调解员的法律素养知识水平和业务知识
四、设想——社会化大调解
现代社会是全面开放的社会,利益主体多元化。矛盾纠纷已从过去单一的人与人之间发展到矛盾纠纷主体多元化,仅靠单一的人民调解已很难适应解决纠纷的需要。xx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的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指出:“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结合起来,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依据我县实际,可尝试组织建立由市县综治办、法院、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土地局参加的人民调解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沟通矛盾纠纷信息,研究解决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指导民调工作,健全完善人民调解工作长效机制。社会化大调解服务格局的建立,可以实现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信访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机结合,促进人民调解事业的健康发展,使人民调解这一“东方经验”发扬光大,使这朵“东方之花”更加绚丽多姿,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后记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没有真实、全面和深入的调查同样也没有发言权。由于自己水平有限,且刚出校门,缺乏社会经验,对我局工作也较为陌生,短短四天时间,来回奔走于各乡镇之间,调查走访工作难以深入,所得到的信息也不够全面。文中所反映的情况必定有所失真,所提的意见或者建议难免有失偏颇,不妥之处,还望各位领导见谅。
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 篇3
7月5日,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赵岩带领监察和司法工委组成人员,对我县人民调解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调研组通过现场询问、查阅资料、听取汇报等方法,深入了解我县人民调解工作基本情况。现将调研结果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县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能够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有关政策要求,以“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实现矛盾不上交”为目标,切实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作出了积极的努力。目前,全县设立调解中心1个、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14个、镇(园区)调委会12个、村(社区)调委会213个、警民联调室14个、特色调解委员会2个、个人调解室1个及镇(园区)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工作室13个,全县共有专兼职人民调解员978名,年平均化解矛盾3300余件,调解成功率95%。
二、存在问题
(一)调解工作长效机制还需进一步完善。一是联调联动机制有待健全完善。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项工作开展中有机衔接互动不够,县社会矛盾化解协调指挥中心未充分发挥作用,司法行政机关内部资源没有整合到位,同时,区域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发展缓慢,与镇、村调委会沟通交流不畅。二是基层调解工作管理体制不够完善。存在调解队伍不稳定、调解人员编制不到位、调解人员偏少等问题。三是调解工作案件补贴标准缺乏正常的动态调整机制,一定程度上影响调解员的工作责任心和积极性。
(二)调解队伍建设有待提高。一是调解队伍结构不合理。我县部分调解员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业务能力参差不齐,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调解质量和效果。二是基层人民调解员兼职过多。部分村级调解组织成员多为村委干部兼任,工作任务重,政策不熟悉、法律知识欠缺,存在着“老好人”思想,对群众中发生的矛盾纠纷有疲于应付的现象,经常凭经验处理问题和纠纷,工作方法单一,工作质量和效率不高。
(三)调解工作方式有待规范化。当前,矛盾纠纷已由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关系等民间常见性矛盾纠纷,向土地承包、征地拆迁、医患纠纷、劳动争议等新型矛盾纠纷转换。这些新型的矛盾纠纷大部分专业性较强,对调解工作规范化有着更高要求,调解文书需要规范化制作。但目前部分基层调解工作开展不规范,调解案件常常以口头的形式结案,没有签订书面调解协议、形成书面调解文书档案,不具备法律效力,不利于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几点建议
(一)提高认识,切实强化人民调解工作。一是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投入,切实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物质保障能力;二是加强基层调委会建设。不断壮大调解员队伍,配齐配强人员,增强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力量;三要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宣传力度。广泛宣传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发展中所发挥的积极作用,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提升人民调解的社会影响力。
(二)积极探索,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一是把好调解人员选聘关。拓宽聘任调解员的渠道,不断充实、稳定调解员队伍,将一些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群众基础好、热心公益的人员充实到人民调解员队伍中来。二是强化调解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提高法律政策水平和调解工作技能。
(三)创新机制,完善人民调解方式方法。构建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为补充、司法调解为主导的多元化“三调联动”工作机制。人民调解开展要结合行政调解专业、高效的优势,与人民调解相互配合,及时有效化解矛盾,努力将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不断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实现新的突破。
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 篇4
我市是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幅员面积 878平方公里。辖46个乡镇、4个街道办事处,人口86万,488个村(居)委会,全市共建各类调委会632个,其中乡镇(街道办事处)调委会49个,村居调委会488个,联合调解室5个,厂矿企事业单位人民调委会90个,专门调委会4个,各类调解人员xx年来,我市按照中央和省、市的总体工作部署,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积极探索和丰富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新路子,筑牢“第一道防线”,化解了大量民间纠纷。这两年,我市各级调解组织共调处各类纠纷 245 起,调处成功 2xx年的努力,一个横向到边、纵向到底、遍布城乡、扎根基层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化体系已基本形成。
(三)强化培训,规范管理,提高调解员的工作能力
如果没有一支组织健全、人员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的人民调解队伍,就不能及时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经济建设也势必会受到严重影响。我们采取按级、分片、以会代训的培训方法,搞好年度培训,使调解人员多层次、多渠道地学习调解知识。我局在经费十分紧张的情况下,征订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编写的培训教材,作为人民调解的培训教材。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部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规定,民事诉讼法、民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与公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让他们重点掌握受理民间纠纷的范围、调解民间纠纷的具体程序,人民调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以及正确掌握调解文书的制作。全面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集中培训结束后,对参训人员进行了统一考试,并为考试合格的颁发了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近年来,我们共培训调解人员5000余人次。通过培训,提高了全市调解员的综合素质和依法调解能力。
(四)服务大局,人民调解成效显著
一是人民调解服务经济大局。近年来,人民调解工作已经成为维护我市经济社会稳定的一支越来越重要的力量。
2年来,全市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 245 余起,防止因民间纠纷引起自杀 05起,防止民转刑案件47起,制止群体性械斗 5起,防止群体性上访225起。优化了我市经济发展的环境,为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二是人民调解服务稳定大局。我市各级人民调解组织扎根基层,积极主动的开展工作,在预防调解处理民间纠纷上做了大量工作,民调组织的职能作用日益凸显,有效地发挥了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xx年,我市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出动 230人参与矛盾纠纷大排查,共排摸出不稳定因素463件,调处各类纠纷5837件,共参与严打整治及专项治理活动376人次。大量的矛盾纠纷在基层得到了有效化解或妥善处理,基本实现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镇、矛盾不上交。人民调解为党委政府分忧、为人民群众解愁、为信访分流、为公安减压、为法院减负的功能得到有效发挥。
三是人民调解服务重点项目大局。自xx年我局开展“四对一”活动以来就把人民调解工作融入到全市的重点项目建设中去,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辖区内项目纠纷的调解,做到“哪里有项目,哪里就有人民调解”,全程跟踪,服务到位。促进了这些项目能够顺利实施。
四是人民调解服务维护人民合法权益大局。随着社会的进步,群众的自我维权意识越来越强,但部分农民依法办事的意识仍较为薄弱,群体性上访事件时有发生。为此,我局在竭力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同时,注意加大法制宣传工作力度,引导纠纷群众选择正确方式依法维权,使越来越多的群众自愿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纷争,人民调解在维护人民合法权益的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市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建设已有了良好的基础,“大调解”工作格局基本形成。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化解了大量的社会矛盾,真正发挥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促进了一方经济的发展,此项工作也得到了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委、市政府府的肯定。今后我们将继续努力,以“立足基础为前提,规范管理促发展、经常工作走在前,树立典型抓重点。”再创人民调解工作新局面。
二、存在的问题
(一)人民调解组织机构建立不健全,有其名无其实现象较普遍,工作机制和管理机制都很不规范。
(二)大多人民调解员是兼职,且业务素质和业务水平较低,很难一心扑在调解工作上。
(三)调解经费的严重不足,阻碍了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也很难调动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三、今后努力的方向
(一)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规范化建设,促进各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工作纪律和内务建设规范化。
(二)加强人民调解员的常态化培训,提高其专业知识和调解技能。
(三)真正地把大调解工作纳入维稳的大盘子中去、高度重视大调解在维稳中的地位和作用。
(四)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随时开展民间纠纷大排查、大调解活动,把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