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监督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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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1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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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监督申请报告 篇1

申请人:____,性别,汉族,身份证号码____,住____市____区____路____号,邮政编码____,电话号码______

代理人:____,性别,汉族,身份证号码____,住____市____区____路____号,邮政编码____,电话号码______

对方当事人:____,性别,汉族,身份证号码________,住____市____区____路____号,邮政编码________,电话号码________

申请监督事项:

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的____民终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

不服北京市____区人民法院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的.____民初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

申请人已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

案件事实:

与法院裁判文书中查明事实一致的,可以简略。

申请监督理由:

申请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的,需指出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存在哪些错误,存在多处错误的,逐一写明。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检察机关对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________号民事判决进行监督。

此致

______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______

20____年__月__日

立案监督申请报告 篇2

申请人: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联系电话:______,地址:______。

案件概述

___日,我发现家中贵重物品被盗,随即报警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警方调查,嫌疑人为___,已被警方控制。然而,后续并未收到公安机关的立案通知。

申请理由

据我了解,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应当在接到报案、发现刑事犯罪线索后立即立案侦查。但是,该案件至今未立案,严重影响了我的'利益和安全。为此,我特此申请立案监督,希望公安机关依法依规立即立案,并在侦查过程中保证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申请内容

1.要求公安机关立即立案,并通知我案件的办理进展情况。

2.要求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保证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此致

______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__年__月__日

立案监督申请报告 篇3

申请人:

申请人:

被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依法对(20__)川____民初____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一案(案号为:(20__)川__执__号)进行执行监督。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已经会理县人民法院(20__)川__民初__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确认,被申请人应于20__年1月6日前向王__、饶__一次性支付各项工亡损失共计人民币20万元(大写:贰拾万元整)。该调解书已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已经超过调解书确认的履行义务期限,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__公司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

申请人于20__年3月7日依法向会理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__)川__执__号。但由于被执行人__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利用其人脉关系干扰执行,公司的财产被其他法院所冻结,致使该案无法执行,搁置至今长达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之法律规定,申请人现依法向贵院提出执行监督申请,诚望贵院加强会理县人民法院对本案的执行,以公正执行终结本案。

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__公司名下还有__分公司和__分公司,其分公司名下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供本案执行。同时,被执行人的6位显名股东或隐名杨__、严__、李__、罗__、杨__、杨__在经营、管理__公司过程中存在隐匿、转移财产或未依法缴纳公司注册资本等行为,故执行法院可依法追加这6位股东及其__公司__分公司、__分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并且上述6位股东在会理县范围内有房有车可供本案执行。

此致

______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____年__月____日

立案监督申请报告 篇4

申请人:______,男,汉族,职业个体户,农民,19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住址:______。

请求济宁市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检察监督意见,对申请人认为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的(20____)岩法委赔字第____号赔偿决定确有错误所提的申诉一案,指令下级法院重新审查并依法在两个月作出决定,或直接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

事实和理由:本案被申请执行人沈__在养猪有利润的情形下不按约定归还申请人(原告、申请执行人、违法确认申请人、赔偿申请人、赔偿申诉人)为其代借款和代加工饲料费共计363618元,经法院一审、二审判决,沈__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人民币363618元给原告____,并支付自20____年2月3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于20____年____月29日对本案执行立案。时正值全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养猪业的最高暴利期,连城县法院只要依法查封、扣押沈__的猪场生猪(指定其自行保管),沈__就会用金钱履行判决义务,如其不用金钱履行判决义务,则依法拍卖、变卖此生猪也即可使本案在法定的6个月内执行结案。但连城县人民法院却违反相关执行的法律、法规,推延不执行此可供执行财产,直到立案执行____个月以后在执行他案时,才将沈__猪场经廉卖转移后所剩的老弱病残猪叫申请人先行接收处理,后指使连城县价格认证中心抬高价格,将当日只值__元的生猪通过剥夺申请人的'复议权于1个月后违法裁定为79396元,共给申请人造成判决财产权(含利息)至____月2日止损失达53万余元。

申请人根据20____年12月1日前施行的国家赔偿法的违法赔偿原则,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连城县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进行违法确认,以求获取相应赔偿。连城县人民法院在不争的事实下明知难以推卸责任,就利用工作之便利自己制造假证并指使他人制造假证。而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明知这些假证与之前已确认可作为定案依据的真实证据相冲突,但还是采用这些假证于20____年7月27日以(20____)岩确字第__号《裁定书》作出连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行为不违法的确认。申请人不服,向福建省人民法院申诉。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却不理会申诉人的申诉意见(附《申诉意见书》),不查清事实,不依据法律,于20____年12月____日(20____)以闽确申字第__号《裁定书》裁定连城县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不违法。申请人只得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然最高人民法院竟也违反自家制定的相关执行工作的规定,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之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对连城县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不确认违法,于20____年5月____日以(20____)确监字第__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申请人的申诉,致使申请人本应依法获得赔偿而没有获得赔偿。20____年12月1日起施行新的国家赔偿法取消了违法赔偿原则。20____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废止了违法确认程序。

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重新审查程序]之规定,于20____年4月17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诉。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在无正当理由驳回申诉的情形下,则以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期限应当对申诉作出决定为由至今已过80天没有决定(并表示将永远不作决定),严重违反国家赔偿法重新审查程序的规定。另申请人曾于20____年5月____日向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打报告请求指下令下级法院重新审查或直接审查本案,也至今未有回复。综上,由于各级人民法院不对本案因执行错误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依国家赔偿法作相应的赔偿,不仅导致申请人造成直接、间接损失各过百万元,还导致申请人的花生油厂、饲料加工厂停产、倒闭,现每月还应支付利息等各种费用1.7万余元。为此,现唯有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赔偿委员会重新审查程序第三款之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检察监督意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才能依法得以保护,故恳望贵院能予以大力支持,为盼!

此致

______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______

20____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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