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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调研报告 篇1
企业员工是企业生产经营不可缺少的劳动力资源,他们是物质财富的创造者。一个企业的员工素质高低决定着企业发展的前途和命运,同样也对企业经济效益有着重大影响。当然,合理的员工人数应当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冗余的人员将会增加企业经济负担,但可以减少所得税。
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实行计税工资的企业,应当在计税工资标准的范围内按实列支,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不得在税前列支。
因此,当工资总额一定时,有两个互为反比的因素影响计税工资,一个是员工人数,另一个是平均工资。当员工人数增加时,会降低平均工资。当平均工资低于或等于计税工资标准,则可全额在税前扣除,否则超过计税工资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例如:某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实行查帐征收,年工资总额为120xx00元,员工人数为100人,当地计税工资人平月标准为960元,企业所得税率为33,则该企业人均月工资为1000元,超过月标准计税工资40元,因此,超过的工资额40×12×100=48000元不得税前扣除,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48000×33=15840元。当工资总额不变,员工人数增加为125人时,则人均月工资为800元,小于计税工资月标准960元,可以全额税前扣除,免缴企业所得税。如果该企业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并实行查帐征收个人所得税,则同样也会影响到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员工人数的增减变动,会影响到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随着国有、集体企业的民营化改造及劳动人事体制的改革,原来的全民人员和集体人员已基本被私营雇用工所取代,企业用工除特殊行业外一般无须任何部门批准。不论是城市还是农村,只要符合企业用人标准,就可录用。虽然这样解除了企业人事制度上的'束缚,增强了企业用工的灵活性,促进了企业人力资源合理配置,提高了企业的劳动生产率,但给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带来管理上的不便,特别是给税收管理工作带来一些新的问题。
在税收工作实践中,我们发现一些企业特别是建筑安装企业将雇用工工资和非雇用工的劳务报酬混淆在一起,用工资单作为支出凭证,计入“应付工资”科目,作为企业工资总额在税前列支。这不仅给税务机关在审查企业计税工资总额时增加难度,而且会发生偷逃营业税的行为。特别是临时工与外部提供劳务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划分,比如:季节性生产经营临时用工、突击性生产经营临时用工和外部人员为企业提供商品购销、建筑安装修缮、运输装卸、代理等劳务,企业在财务处理上,绝大多数是以
“工资”形式进行会计处理的,这不仅逃避缴纳营业税,而且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也产生影响。更有甚者通过虚列工资抽逃资金、列支超支的业务招待费及其他非法支出等偷逃税收。而现行的财政税收法规在企业员工性质界定上,只有原则性的规定,却没有明确规范措施,可操作性差,不便于税收管理,容易诱发避税和偷税行为。
那么,如何才能避免上述现象的发生呢?我认为,可以采取以下四点措施:
一、以规章形式规定,纳入社会保障范围的员工为企业雇用工。
国家税务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规章形式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劳动人事档案,只有企业与应聘人员签订雇用合同,并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的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公证后录用的各种管理、技术、生产经营或服务人员,且为其缴纳各种社会保障金的,方可作为企业员工即雇用员工。否则,一律视为外来劳务工即非雇用工。
二、强化信息采集,要求企业按月报告企业员工情况。
当前,税务机关要求企业报送的纳税资料主要有纳税申报表、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等,而这些资料无法满足对计税工资审核的需要。因此,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要求企业向税务机关提供雇用合同并按月报送《企业员工情况月报表》,作为税费征收、纳税评估和税收检查的重要依据。其报表内容主要包括:员工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或护照号码、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工种、工资标准、进出企业时间、企业当月提取工资总额及实发工资总额等项目。对于员工人数较多的企业,可以规定每年1月份报告企业全部员工的情况,其他月份则报告每月的员工变动情况,这样既可以减轻企业办税人员的工作量,又能满足税收管理工作的需要。
三、加强监督管理,防止弄虚作假。
税收日常管理是一项基础性管理工作,其管理质量的高低最直接的表现就是纳税人能否做
到及时如实申报缴纳税款。因此,加强税收日常监督管理非常重要,特别是对企业员工的监督管理上,要求税务人员经常深入企业车间、店堂了解企业员工情况,进行必要的抽查核实,因此,这项工作要求细致踏实,不能蜻蜓点水,否则就失去意义。只有这样,才能尽可能防止企业在员工人数上做文章,企图达到偷逃税收的目的。
四、加大纳税评估和税收检查的力度,规范企业行为。
多年来的税收实践,使我深刻地认识到,纳税评估和税收检查工作应当把重点放在计税工资和原料、产成品成本核算上,这恰恰是税收评估和检查的难点,特别是计税工资的审核难度较大,企业常用此法以达到避税和偷税目的。这主要是因为企业人员具有一定的流动性,不确定性因素较大,又缺泛制约机制,因而更具有隐蔽性。因此,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纳税评估和税收检查工作,有针对性地对企业人力资源分布、使用情况和计提发放工资方面,进行细致地评估和审查,看企业有无虚列员工人数,故意降低人均工资数额以及将非雇用工作为雇用工,用工资单列支劳务报酬等现象,一经发现应当督促企业进行纠正,并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只有通过有效的纳税评估和税收检查工作,才可以规范企业的行为,尽可能减少税收的流失。
企业税调研报告 篇2
一、加大宣传和辅导力度
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关键环节。在新旧税法衔接过渡期间,企业所得税政策、管理制度和涉税审批事项变化较多,因此纳税人需要及时了解相关政策和办理程序。为此,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加大宣传和辅导力度,根据不同行业、类型和层次,有针对性地开展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申报辅导等工作,协助企业理解政策、了解汇算清缴程序和准备报送所需资料,引导企业使用电子介质、网络等手段,在规定时间内有序、及时、准确地完成年度纳税申报。
二、确认好汇算清缴工作主体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纳税人标准不再以独立核算的三个条件为基础,而是将以公司制和非公司制形式存在的企业和取得收入的组织确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具体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外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但考虑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属于自然人性质企业,没有法人资格,股东承担无限责任,因此被排除在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之外。相较旧税法,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发生了很大变化,因此需要针对不同的纳税人情况来明确汇算清缴的主体。
三、加强受理年度纳税申报后审核工作
认真审核申报资料是否完备、数据是否完整、逻辑关系是否准确。重点审核收入和支出明细表、纳税调整明细表,特别注意比对审核会计制度规定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的项目。发现申报错误和疑点后,及时要求企业重新或补充申报。审核时应对以下几方面进行重点分析。
(一)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按照此原则,收入和费用不论是否实际收付都应当计入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而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在当期已经收付,也不应计入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这种做法能够有效避免企业利用时间差异规避税收。因此,企业应坚持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予以扣除。其中,工资薪金支出也可在税前进行扣除。在汇算清缴时,我们应重点考虑对工资支出的合理性进行判断,以确保符合税收政策,具体原则如下:
一是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是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是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是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是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对工资支出合理性的判断,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雇员实际提供了服务。
二是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合理的。
实际操作中主要考虑雇员的职责、过去的报酬情况,以及雇员的业务量和复杂程度等相关因素。同时,还要考虑当地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三)职工福利费的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这与原企业所得税对职工福利费的处理做法存在差异。在汇算时。
(四)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且扣除总额全年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这与旧税法规定有很大不同。
(五)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实施条例将公益性捐赠界定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20xx年,我国先后发生了南方冰雪灾害、四川地震,并成功举办了奥运会,各个企业先后捐赠了不少财物,在审核时要重点审核捐赠是否真实,捐赠部门是否符合法定规定。
四、协调联动做好汇总纳税企业的管理
我们将建立一个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总分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信息传递和共享。总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要督促总机构按照规定计算并传递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预缴分配表,确保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进行。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要监管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有关事项,核查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等指标以及企业所得税分配额,确认分支机构财产损失。我们还将建立总分机构联评联查工作机制,组织跨省、跨市总分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共同开展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和检查。
企业税调研报告 篇3
一、全局税收概况
,我局共完成各项税收万元,增收万元,同比增长%,其中重点税源万元,占全局收入%,所得税汇算清缴万元,占全局收入%;1—9月,我局完成税收万元,同比增长%,其中重点税源万元,占全局收入%,所得税汇算清缴万元,占全局收入万元,同比增长%。、1—8月年重点税源企业税收实现情况单位:万元
影响企业所得税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经济的影响。
我市建筑安装、房地产企业仍处于上升发展阶段,增势比较明显。我市建筑安装、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将是在税率调整下的一个主要增长点。
工业企业所得税在经济稳步发展下,虽然税率调整,但是其经济发展带来总的应纳税所得额,即所得税税基的增长基本能抵消税率调整的影响,两相相抵,应纳所得税税额略有增长。
(二)政策因素的影响。
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背景下,影响企业所得税的主要因素还是政策变化方面:
1、我局税收主要依赖于房地产、建安业,但由于政府对房地产业宏观调控,使房地产、建安企业受到波及。
2、受营改增试点政策影响
单位:万元
按照9月税收预测,第四季度我局的税收将下降%
3、企业工资薪金税前据实扣除对税源的影响:由于我市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不高,因此企业工资薪金税前据实扣除影响不大,预计减少万元。
4、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对税源的影响
5、文化体制改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税源的影响:无影响。二、重点税源存在的问题
(一)门槛低、管理难
按照市局下发的重点税源管理办法,税收十万以上的(抄市局的文)
我局重点税源企业户,户,重点税源管理股四名管理员,平均每人管理户,
(二)难脱离、难管理
原则上重点税源管理股管理员除重点税源户外不再管理其他非重点税源户,但是由于人员紧缺,重点税源管理员除了管理重点税源户,还需要监管非重点税源户,以我局重点税源管理员来为例:除每人管理户重点税源户外每人还需要管理户非重点税源户。人数少、户数多,再加上日常的税源管理工作根本不能真正做到专人专管。
三、所得税重点税源管理
,重点税源所得税税收万元,占重点税源税收%,占我局总税收%。可见,管理好重点税源所得税户,对全局税收都重大影响。但是,现阶段所得税管理还存在不少问题:
(一)税源管理缺乏系统性和预见性。
当前,对重点监控对象的所得税纳税人的管理,采取的是按月或季查询重点纳税人入库情况,按时填报《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季报表》和报送企业同期财务报表的方式,此种监控方法可以达到两个目的,一是可以掌握纳税人一定时期内所得税入库情况,二是能及时掌握重点纳税人的税收增减变化情况,通过这种形式对重点税源单位的监控确实达到了一定成效。但从实际效果来看还存在一定问题:一方面税源管理缺乏系统性。实际工作中,由于时间和精力有限,管理人员大多在每月通过个别调查、微机查询、电话询问等形式了解企业经营状况、纳税情况和税收增减变化原因,对重点税源户的管理往往会流于形式,没有一套系统、有效的管理流程和方案,税源管理较为杂乱,没有形成较为规范的管理系统和管理制度。另一方面税源管理缺乏预见性。由于管理人员在日常管理中缺乏深入实际的调查研究,缺乏对国家经济政策的关注,致使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相关税源信息难以及时、全面、准确的了解更缺乏对相关信息与税源变化情况的关联分析,税源管理缺乏预见性,导致税收分析和税收预测工作缺乏准确性,不能对基层工作和领导决策提供可供参考的第一手资料,使税源监控的目的很难实现,工作成效不明显。
(二)管理手段比较落后。
主要表现在所得税征收、管理、稽查的各个环节:一是对纳税人申报表的审核手段落后。多年来,对所得税申报表的审核全部依靠人工进行。以我局为例,地税成立十年来对所得税申报表的审核一直沿袭的是
纳税人每月按时申报,征收人员按申报数据打印缴款书这一模式,税务人员对申报表的审核绝大多数是就表审表,只要逻辑关系正确就认定企业申报没有问题,且审核一直以人工方式进行。由于人员素质的差异,加之缺乏科学、合理的稽核手段和稽核方法,对申报表的审核基本上是流于形式,没有进行实质性的工作。二是管理环节中选择所得税日常检查对象和稽查环节中选择专项检查对象的方式落后,没有针对性。管理人员进行日常检查、稽查人员进行专项检查时,检查对象的选择也主要依靠人工进行,没有科学的方法甄别纳税人当年或以前年度所得税申报的真实性,从而不能进一步对可能存在问题的纳税人进行针对性的检查。在这种管理模式下,对纳税人核算所得税真实性的检验虽然经过了征收、管理、稽查三个环节,但对业户申报所得税真实性的审查全部依靠人工的表间数据审核和管理、稽查人员抽查式的检查,不可能对所有缴纳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普遍检查,这无疑助长了纳税人偷逃税的侥幸心理。
(三)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有待加强。
当前税务干部结构多样,专业院校毕业的人员占的比例较少,军队转业、外单位调入等人员占据大多数,对所得税政策和与所得税紧密相关的财务知识知之甚少,即使学校毕业的人员在当前新财务制度实行和新所得税政策连续出台的情况下,不加快知识更新也很难进行日常的征、管、查工作。特别是在越来越多
的企业使用财务软件记账的情况下,不仅要求税务人员精通各行业财务制度,还应熟练操作微机、熟悉各种财务核算软件。所得税管理对税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相当一部分税务人员未充分认识到学习的重要性,学习处于一种应付、无奈状态,加之日常工作较多,内部培训经常流于形式,学习效果得不到保证,致使有些人员业务水平较差,不能适应所得税管理的要求,对所得税政策的掌握、检查仅限于工资、招待费等简单费用项目,未能对收入核算、成本核算、投资等重要环节进行深入检查,造成了税收的流失。
(四)税收政策宣传、培训不够及时、到位。
企业所得税税基的计算与其他税种相比业务性更强,政策规定更详细、具体。现行政策规定,企业在核算时按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在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对财务制度规定和税收规定不一致的,按税收规定进行调整。这就要求企业财务人员不仅要精通财务知识,还要熟悉掌握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由于当前税务机关宣传税收政策缺乏长期性,宣传渠道也不够多样,在培训手段上也比较单一、缺乏针对性,导致纳税人很难获取自己所需要的税收政策资料,对所得税政策了解的较少,理解的也很不到位,导致检查时所得税出现的问题最多。
四、加强所得税重点税源管理工作的建议
解决问题的方法和对策首先是完善现有的所得税汇算清缴软件,由人工逐步向机器审核、机器选案转变。增加所得税管理功能,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等与所得税征收相关的申报纸质资料用电子扫描仪扫入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使税收征管计算机软件系统能审核申报资料,从中发现问题,检索出纳税异常户,为日常管理和稽查选案提供可靠和有力的线索;在所得税申报资料扫入计算机的基础上,通过当期申报数据与上期、去年同期的分析以及相关财务指标的对比分析,增加收入指标、财务指标不正常时的报警系统,管理人员有针对性的下户开展检查;同时开发、增加计算机稽查选案、网上稽查、审理的功能,避免稽查工作的.盲目性、随意性。其次是制定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使管理人员切实加强对税源的监督和管理。新一轮征管改革后,职责分工更加明确,各岗位工作内容划分更加详细,重点税源管理人员有针对性的对纳税户的日常监控,使重点税源管理人员真正从繁琐的日常工作中抽离出来,实现征、管、查的彻底分离。为实现重点税源管理的系统性、有效性和预见性,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建立系统、健全的重点税源监控制度,严格的把关重点税源门槛,提高重点税源监控标准,不应将监控对象仅限于上级统一制定的标准。
2、实行分片到组,分街到人的管理手段,各组对上级确定的重点税源户的调查每月应达到100%,对达到本所重点税源监控标准的,每季调查面应达到100%,按期下户调查、了解各级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税源变化情况、增减变化原因、当年预计纳税情况等。
3、设计统一的《税源调查手册》,内容包括纳税人的具体情况、各月纳税情况、预计当年税收缴纳情况、纳税人反映的涉税问题、税务机关税收政策宣传、辅导事项等,由管理人员下户时根据调查情况进行填写,及时与计算机中的税务登记事项、纳税辅导记录、申报征收情况等核对,及时变更税务机关涉税资料内容,提高税收分析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再次是通过各种形式、各种渠道加强税法宣传力度。在信息传播手段高速发达的今天,税务机关应尽快改变政策宣传手段单一的现状,将税收政策的宣传扩大到各种媒体,发展为各种形式。一是与移动、联通等部门合作,通过手机短信的形式定期发送最新政策;二是开辟税收政策咨询电话,使纳税人随时能通过电话查询了解自己所需的政策;三是通过网络,建立税收政策咨询板块,分行业粘贴相关政策,在宣传政策的同时,树立依法纳税意识;四是制作公益广告、漫画等显而易见、通俗易懂的形式通过报纸、电视、路牌等
加大宣传力度;五是建立税法宣传的长效机制,不能将税法宣传视为某一阶段的工作。
最后是加强对税务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综合素质。所得税的管理对税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素质要求,尽快提高人员素质势在必行。第一,树立“终身学习”、自觉学习的学习理念,克服“工作忙,没有时间学”、“任务重,没有精力学”等错误认识,使税务人员认识到学习不是一件可有可无的事情,而是一项任务、一种责任、一份需要,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第二,建立学习激励机制,对取得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和在各级业务考试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人员予以奖励,对素质高、能力强的人员在评先、晋职时优先考虑。第三,完善措施,保持学习的持久性。从局到各股室,都要保证学习时间,制定有针对性的学习计划,特别是要将新财务制度、各行业财务核算办法、会计核算软件和所得税政策作为学习重点,做到工作需要什么就学什么,缺什么就学什么,什么问题突出就学习讨论什么问题,要通过学习促进所得税管理工作,只有这样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企业税调研报告 篇4
近年来,部分企业采取注册商贸企业的方法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事虚开专用发票活动,造成国家税款大量流失,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等几个文件来规范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征收管理。然而,从实际操作来看,这些办法给相当部分新办商贸企业生产经营带来诸多不便,笔者就相关税收政策及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对新办商贸企业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初步探讨。
一、现行商贸企业认定一般纳税人政策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实行分类管理违反了税收公平主义原则。现行政策规定,对于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180万元以上的新办商贸企业,可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他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则要求要先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待一年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后方可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这样的政策规定不利于构建公平的税收环境,也不利于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更限制了小型商贸企业的发展壮大。
(二)税收政策制定不够严谨,政策执行的连续性不强。
总局在国税发明电[20xx]37号文中规定小型商贸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1年内销售额达180万元后才能申请认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同时对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可直接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但在国税发明电[20xx]62号文件中更正为只对具有一定规模、有固定场所、预计销售额达到180万元能申请认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以及对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符合条件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下发国税函[20xx]1097号明确如何解决预缴税款占用企业资金问题,从以上三个文件可看出该政策制定不够严谨,政策无连续性,常常在基层税务机关及纳税人强烈反映问题时,总局才下文明确,给人造成哪里有征管漏洞哪里堵漏感觉,难以反映税法的刚性及严肃性。
(三)认定政策较模糊,政策界定难度较大。
1、总局在国税发明电[20xx]37号文中规定,对经营规模较大,拥有固定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大中开型商贸企业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又没有给定一定的标准,如何为规模较大?在国税发明电[20xx]62号文件中第三点中指出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直接认定,具体是指哪些"规定条件"没有明确;
2、总局在国税发明电[20xx]37号、国税发明电[20xx]51号及62号文件中规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预缴税款,但如果纳税人不需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只领用普通发票要不要按4%预缴税款总局文件中未明确,造成各地的执行过程中不一致。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xx]43号)中规定,凡年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必须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财务核算健全,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经企业申请,也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办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报征收、发票管理等规定办理。对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xx〕60号)规定免征增值税条件的,其销售废旧物资必须使用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对于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的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由于其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因此对其认定为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无实质意义,现行商贸企业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需进行改进。
二、完善商贸企业认定中的对策:
由于商贸企业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门槛提高,使一大批商贸企业销售的商品无法进入增值税抵扣链。为此,税务机关应根据商贸企业的经营特点,制定出既符合企业经营特点又能将其经营活动全面纳入税务管理的管理措施,使尽可能多的商品能够进入增值税的抵扣链。笔者认为,税务机关应从完善政策、强化管理上入手,对商贸企业认定一般纳税人实行认定从宽,管理从严的原则,不断提高商贸企业征管水平。
(一)进一步完善增值税税收政策,放宽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政策趋于合理。建议总局适当降低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标准,科学划分两类纳税人,将生产货物或提供劳务的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的年应税销售额降为30万元,将批发、零售的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降为50万元。同时,还应对小型商贸企业的认定标准以及只领用普通发票的企业是否预缴税款等问题做出更明确的规定。
(二)严格执行现行增值税政策,促进税收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视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条例中第十四条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因此,对会计核算符合以上规定条件,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企业,无论其是小型商贸企业还是大中型商贸企业,应按上述法规规定允许直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免因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存在导致企业不公平竞争,尽量避免产生税收歧视。
(三)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防范商贸企业骗购发票及虚开发票,提高商贸企业税收管理水平。
1、做好基础工作,加强日常监管。建立企业日常监控管理动态台帐,逐户分析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使用情况与收入、纳税情况是否匹配,根据行业特点,加强国税机关内部及地税、工商之间的外部信息交流,实现对商贸企业的联合控管。
2、进行数据指标分析,搞好纳税评估。依托纳税评估管理系统,开展行业税收负担率、成本利润率等指标的分析,发现指标异常的企业,列入评估对象,实时控管。
3、加大稽查力度,规范税收秩序。加强对商企业的专项检查,通过检查对存在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剖析,对违法行为进行严惩,依法打击税收违法行为,切实做到以查促管。
4、强化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对造成责任事故的税务人员进行责任追究,以真正做到责权利相等。
(四)完善现行商贸企业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收政策,应将认定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实际权限下放给县级税务机关,并放宽认定条件,对切实符合条件的小型商贸企业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考虑到宏观调控对企业的影响较大,为缓解目前小企业资金压力,应取消增购发票按规定预缴税款的税收政策,以促进小企业发展壮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