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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许可自查报告 篇1
一、企业基本情况
xxxxx属于个体开设药店,于xx年xx月申办,xx年xx月xx日获《药品经营许可证》,当月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xx年xx月实行GSP改造,xx年xx月xx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阅资料、现场查看、考核,通过GSP认证。经营范围:中成药、化学制剂、抗生素。药店经营面积30平方米,由于药品供应快捷、渠道可靠,能尽快及时补充所销售药品,因此,药店不设仓库。
从开业以来,我店严格按照药品经营管理质量规范要求,从拟定采购计划、采购、验收、入库、定价、上架等均按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办理,从开业至今已xxx年时间,从未出现过药品质量问题,每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GSP跟踪检查评价较好。药店现有从业人员2人,药店药品质量1人,药品验收、养护1人,药店人员均参加过药监部门举办的岗位培训,从事药业在xx年以上。现药店经营各种规范药品的品种有200余种,主要是常规药品中的中成药、化学制剂、抗生素,不经营特殊药品和生物制剂,基本能满足客户需要。药店从筹建到营业均按我省药品零售企业管理规范要求实施,逐条逐款对药店软、硬件进行投入。制定质量管理措施和各种制度。
二、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自查情况
1、建立健全药品管理制度。药店从开始筹建到营业至今,按《药品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经营,设立以药店负责人为主的管理制度框架,涉及到质量管理、制度采购计划、验收、养护、成列等程序,由质量负责人和药品养护人员提出,药店负责人组织实施。药店制定了各种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并严格按照实施,对药店药品经营管理质量的管理和控制有着较好的保证和促进作用。药店设立有处方审核、销售和质量信息负责人,以保证药店药品的质量和服务。通过xx年的运营,已形成成套的质量管理模式,各项档案齐全,制度完善、执行良好。
2、从业人员的教育与培训。药店2个从业人员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素质符合药品经营要求,均按要求参加过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每年举办的岗位培训。xx年xx月参加了xxxx药监部门举办的质量管理培训,从业人员以自学为主,结合外出学习,提高业务方面的专业知识。从业人员中,质量负责人(药店负责人)、养护员、营业员均参加了xxxx药监局举办的药品质量管理培训班学习。药店负责人和质量管理人员均有xx年以上从事药品经营的工作经历,xxx人身体良好,每年都进行体检,药店建有健康档案。
3、营业设施、设备。xxxxx药店位于xxxxxx,营业面积30平方米,符合乡镇药店开设的基本要求。药店内柜台、
陈列为玻璃结构,另有温、湿度计、玻璃门和防鼠夹等设备,所配备的设施与现经营的药品相适应,并设有明确的设施和维护人员。药店店面清洁卫生,每天当值班人员上、下班各打扫一次卫生,尽量避免药品受到污染。养护员每天对温、湿度进行检测,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如超过适宜药品贮存的条件,则做相应措施的处理,除湿、降温或增加温度并填写温、湿度记录。
4、药品购进管理。药品的质量是药店的命脉,把好质量关是至关重要的。我店在进药时,首先由质量负责人对供货方的资格和代货方联系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审核合格方与其发生业务往来。药店药品从省内正规大医药公司购进,有购货计划与合同,合同明确双方的质量责任,并建立了供货方档案和药品质量档案。
药品进店时,质量和管理人员逐一验收核对,如发现药品生产日期、生产批号、过效期或其他问题,当场拒收并做好记录。发现劣质药品,扣下并上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5、药品验收的管理。所购进的药品有200多个品种,全部由经营质量管理员验收入店,按药品的存放要求陈列于柜台,并按类别分类摆放,贴有明显标识,便于取药和药品养护。验收时检查有效期,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药品不得验收上柜。药品养护工作从药品进店就开始,每天进行温、湿度的检测,如不在正常范围便及时处理,并建有详细的监控
记录。
6、销售与售后服务。药店所售的药品,处方均有医师开具的处方,每张处方都经我店的专业医师审核合格后方销售药品。各类药品质量保证,从开始销售至今,无不良反映和质量问题反映。营业场所内设“顾客意见簿”和“缺药登记本”,明示服务公约。
7、其他情况。我店在自查人员组成中,以药店负责人罗英贤为组长,验收、养护员沈洪琴为成员,对药店的各种制度和药品质量以及供货单位资格、药品养护及各种表册等进行专查。检查结束后经过综合分析,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整改方案及时改正。
我店再次对照《药品经营管理》要求进行认真复查,各项指标均达到要求,特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换证申请,请给予办理为谢!
xxx药店
二〇一〇年九月八日
生产许可自查报告 篇2
济阳街道办事处中心幼儿园根据《关于开展20xx年度年审和换证工作的通知》要求,认真做好《20xx年教育费自查工作的通知》精神,针对20xx年收费,我园高度重视,迅速组织相关
人员进行了专项检查和自查,现将报告如下:
一、领导重视,规范工作。
我园在上级有关部门的关心指导下,收费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本年度,我园严格执行市、县物价局收费标准.为了更好的完成这项工作,我园成立了以园长为组长的自查领导工作小组,开学初召开收费专项工作会议,同时组织有关人员对有关事宜进行讨论、研究,并通过家长会、收费栏公示的形式,向家长介绍宣传我园的收费情况。具体做法是:
1、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我园的收费项目均在公示栏中公示,接受家长、社会的监督。
2、我园在校园内显眼的地方,对收费项目注于明确、细致的解释。
3、收费标准按《济价费字1号》有关规定亮证收费。收费标准:每学期的幼儿保教费按月收取,每月每生160元。
二、强化幼儿园收费行为的管理。
在规范收费的同时,我们认真遵守收费管理制度接受员工及家长的监督。开学以来无违规擅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行为。财务人员对当天发生的业务当天登记入账.做到日清月结、专款专用,无举办物价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之外审批的提高班、实验班、兴趣班;无购买幼儿用书等。
三、加强财务支出管理
幼儿园领导审批制度明确,从事幼儿园财务管理的记账人员、出纳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分明,做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四、加强有限资金的管理,保证幼儿园工作正常进行。
根据幼儿园工作计划,通盘考虑、全面管理、各项收入做到心中有数,坚持做到合理使用有限资金以收定支,并制定了健全的资产管理制度,严格资产的购置、领用、报废等工作程序。
此次自检工作,使我园对规范收费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发扬为幼儿、为家长服务的宗旨,使规范收费成为我园一项常抓不懈的工作。
生产许可自查报告 篇3
一、项目名称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
二、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
(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第79号令)第五十八条
(四)《关于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及委托加工备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质监质函[20xx]56号)
三、实施主体及受理范围、办理部门
在市食药局食品生产科办理年审的企业如下:
1、全市的白酒、乳制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食品、食品添加剂获证企业;
2、惠城区的所有食品获证企业。
在县(区)食药局食品生产科(股)办理年审的企业如下:各县(区)行政区域内除白酒、乳制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食品添加剂外的食品获证企业。
获证企业应在每届满1年(以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起算)的前1个月内,每年度向质监局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其中,获证未满一年的企业,可下一年度提交年度自查报告;上一年度未生产获证产品的,也应提交年度自查报告。
四、申请人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以下申请材料均需2份,应加盖申请人公章。相关人员的身份证件、个人资质证明等复印件应由本人签名。
(一)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年度监督审查企业自查申报表》,食品企业填《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报告自查申报表》;
(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自查表(仅食品获证企业需提交);
(三)食品添加剂企业,提供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企业自查情况记录部分);
(四)食品企业,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年审部门在副页上加盖年审章;
(五)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非营业执照上注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办理的,需提交加盖获证企业公章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件复印件(需提交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原件核对)。
五、办理程序
1、递交自查材料;
2、书面审查,并按一定比例进行实地核查;
3、作出审查结论。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生产许可证年度自查不收取费用。
七、办理地点及电话
惠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管科地址:惠州市江北文成一路食品药品监管大楼
生产许可自查报告 篇4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企业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工作的管理,督促取得生产许可证企业(以下简称获证企业)持续保持满足生产质量稳定合格产品的必备条件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含工业产品、食品相关产品、食品),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及审查工作(以下简称自查报告审查)是指获证企业每年度定期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以下简称《自查报告》(见附件1)),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对企业《自查报告》进行审查,同时按10%比例从中抽取企业,进行生产必备条件实地核查,核实企业是否履行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的相关法定义务,是否持续保持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
第四条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负责企业自查报告审查工作的统一管理,北京市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许可证办公室)负责企业自查报告审查工作的日常工作,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以下简称区县质监局)负责企业自查报告审查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本市获证企业应在每年4月1日至4月25日期间向其注册所在地区县质监局提交自查报告及相关材料(当年新获证企业应当在获证后次年的4月1日至4月25日期间提交自查报告审查材料):
(一)获证企业自查报告(见附件1);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四)生产许可证副本(含插页)原件;
(五)《产品实施细则》和《实地核查办法》中要求的相关证明性材料(如卫生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环保达标证明、灌装车间空气洁净度报告、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关键控制检验项目检验报告或检验比对报告等);
(六)每个获证单元按产品标准或细则规定要求在有效期内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
(七)全部材料应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复印件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提交复印件时需携带原件进行核实。
获证企业应当如实提供自查报告审查材料,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六条区县质监局应及时收取企业提交的自查报告,并对企业自查报告材料的有效性、准确性、真实性进行审查。
第七条区县质监局应当自收到企业自查报告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企业自查报告材料核准,做出是否进行企业实地核查的抽查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列入实地抽查对象:
(一)企业自查报告材料有不实或有所隐瞒的;
(二)获证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被投诉或举报的;
(三)获证产品在本年度企业自查报告周期内,各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产品质量被判定为不合格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
第八条区县质监局负责组织对企业的实地核查,编制实地核查计划,除有明确举报被许可人涉嫌从事违法活动,或者事先告知可能妨碍核查过程中获得真实情况的外,区县质监局应当于实地核查的2日前向被抽查企业出具《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通知书》(见附件2),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当企业的注册地与生产地不在同一区县的,注册地所在区县质监局应将企业的自查报告及相关材料及时寄送生产地所在区县质监局。生产地所在区县质监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配合完成相关的审查工作,并将审查情况反馈给注册地所在地区县质监局,做出企业自查报告审查结论。
生产地在外埠的,由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根据需要统一安排实地核查工作。
第九条实地核查应有2名以上持合法有效证件的工作人员参加,一般情况下应在1天内完成。实地核查依据各类产品实施细则(通则)及企业《自查报告》,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企业生产的产品单元和规格型号是否超出生产许可证证书中所列产品明细的产品生产范围。
(二)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对进厂的原材料、零部件以及待出厂的产品进行质量把关,是否具有相关记录;企业生产过程记录是否健全。
(三)企业是否按照生产许可规定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加印(贴)QS标志和生产许可证号。
(四)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委托加工行为,委托加工行为是否按照规定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了备案。
(五)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名称、住所、生产地点是否发生了改变;生产条件是否发生了变化;是否增加了生产线;如果发生改变,企业是否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并及时提出变更申请。
(六)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是否存在故意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
(七)企业是否对实地核查过程中发现的轻微缺陷项目进行了整改。
第十条区县质监局在审查企业自查报告材料或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中,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判定企业不符合生产许可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一)企业拒绝接受对自查报告内容进行实地核查的;
(二)按各类产品实施细则(通则)的规定要求,进行实地核查,结论判定为不合格的;
(三)企业获证后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包括停产、改建、扩建、迁移获证产品的生产地点等)、企业名称变更的、企业获证产品增项的(包括增单元、增规格型号、产品升级、增生产场所),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
(四)企业未依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五)企业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六)企业进行委托(被委托)加工未办理备案手续或者擅自改变备案标注方式的;
(七)有在获证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八)企业获证后违反产业政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设备和工艺、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或建设国家严禁重复投资建设项目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第十一条获证企业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其注册所在区县质监局提交自查报告的,企业注册所在区县质监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并上报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第十二条核查人员应将书面材料审核情况、实地核查情况及处理意见,填写在《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审查报告表》中(见附件3)。
第十三条区县质监局应在每年6月30日前完成企业自查报告审查工作,并将《生产许可证自查报告审查汇总表》(见附件4)按工作进度分批上报市许可证办公室。
第十四条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汇总各区县质监局的审查意见及抽查情况。
市质监局负责发布企业自查报告审查工作的公告。
区县质监局根据市质监局审查工作的公告,在企业提交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报告已提交印章,并应及时发还副本。
第十五条区县质监局在年度报告审查过程中,发现并核实企业存在违反生产许可证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应向企业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整改的,将企业名单报送市质监局,由市质监局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市质监局每年将企业自查报告审查情况在本局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附件:
1、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
2、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通知书
3、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审查报告表
4、生产许可证自查报告审查汇总表